請教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裡面的幾個名詞: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
可否舉例一下,到底是公寓大廈中的哪些東西?
以下節錄自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by全國法規網(這個是超連結!)
區分所有: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專有部分: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用部分:(請問第七條指的是不是這個?)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分: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舉例愈多愈好,請指教,謝謝
2007-11-13 17:05: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暗夜流星 6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區分所有:
指的是在這棟大廈您必須擁有所有權;正確的說您必須擁有土地所有權狀及房屋所有權狀這兩樣東西。(而房屋所有權狀裡面面積會大於土地權狀的面積;也就是說土地是這棟大廈所有人共同持份,當然持份面積會不一樣;通常房子面積大的占土地持份比例高;過去較早期會有不同的狀況;地下室車位單獨買賣;這時他擁有土地所有權;因此也符合區分所有);所以叫做區分所有權會議;原因就在這裡。
專有部份:
指的是您單獨可以使用;別人不可以使用(例如:房子內部;車位)。
共用部分:
指的是大家多可以使用的地方;例如:頂樓陽台;地下室(不含車位);走廊;進出的大門口等。
約定共用部分:
所謂約定共用部分;他有一個前提,是必須經過專有部份人的同意;方可約定共用,舉例來說:一個社區大廈有好幾棟;其中A棟位居馬路邊;外牆可刊登廣告,這個外牆的使用就必須經過A棟所有權人共同同意方可使用;其中只要依一人不同意就不可以使用。
2007-11-15 04:23: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天 2 · 0⤊ 0⤋
waiting 的解釋很好
但是管理室不是約定共用部分
因為約定共用部分必須原來是專有部分
經過約定才改變原專有性質而變成共用性質
因此如果一樓有一戶面臨中庭住戶有個美麗的花圃(專有部分)
大家希望能夠共同擁有欣賞
因此和一樓屋主協商把圍牆打掉變成大家共用
這才叫做約定共用
2007-11-15 10:33: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柱子 4 · 0⤊ 0⤋
區分所有:一棟建築物共四戶,每戶空間50坪,公共設施(樓梯,門廳等)共40坪四戶分,所以50 10坪部份就是你的區分所有
專有部份:就是指你家,別人不能進來,只有你自己能使用的部份
共用部份:就是扣除你家部份外的其他地方,如前舉例的樓梯、門廳、地下室等等大家可以自由走動的地方
約定專用部份:原本共用的地下室某部份空間約定給某戶獨立使用,就是約定專用
約定共用部份:大樓管理室
2007-11-14 20:15: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廷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