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
我在一間電子公司上班~生產部的工讀生!
但是主管說三個月試用期過才能升正職~
現在這份工作才快作一個月~
因為公司老同事說....主管會叫你休息或來上班~
成經有位同事被主管叫休息但在也沒來了...
公司只有叫他休息~沒有正面叫他辭職...
他根本沒辦法領失業補助金!超可憐的....
請問失業補助金要再公司待多久才能領呀?!
要滿三個月還是有其他證明?
有規定正職人員嗎?工讀生可以嗎?
像我時薪100元週休二日,
主管有時候都說沒工作就叫我休息!
可以有好心人士可以回答我的問提~
各位大大們...盡量不要用複製的唷~
拜託惹...
另外.....
我們公司很過分..........
公司說工讀生沒有勞健保.....
我可以檢舉她們嗎?
不過我跟同事很好~
這樣有點為難><
2007-11-11 18:38: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請領失業給付金必需您的勞保年資3年內有超過1年以上。
勞基法第19條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注意〞如果簽了一般離職書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了。
並非所有離職失業事項、都可以請領失業補助,
申請失業補助,需公司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後,
由公司開立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
裁員等事項的離職證明書、
才符合請領失業原因,=非自願離職。
有加蓋公司大小章,勞保專用大小章相同效用,
這樣您才能申請失業補助。
勞保失業補助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申請方式:持非自願離職書正本及影印本、
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印本、印章。
失業補助給付標準:勞工離職前6個月
的平均投保薪資之60%,
最多給付6個月。
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請領資料: 新工作做3個月以上、
並勞保加保滿3個月符合資格。
資料:由新公司開立勞工在職證明、
並蓋公司大小章、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本人印章、填寫完整之就業
獎勵津貼申請書。
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給付標準:
未請完的失業補助給付金額的50%一次給付。
直接用掛號寄到勞工保險局申請,
勞保局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勞保局電話: 02-2396-1266
希望這樣回答對您提出的問題有幫助!
2007-11-11 19:11: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frank 7 · 0⤊ 0⤋
自己在非自願情況下失業,也繳納勞保費超過一年,具有向政府請領失業救濟金的資格,可以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的救濟金,每月發給一次,期限為半年。
.......................................................
你可以檢舉他們...
亦可求償喔...
不管是否為工讀生....
工作的那一刻起資方便要為勞方加入健保了
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喔....
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445
2007-11-11 19:06: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in 6 · 0⤊ 0⤋
首先,您要再該公司工作並投保滿一年才能申請喔..
再來,只要是受雇,都要保勞健保的..不然受傷怎辦???
勞基法已不在有"試用期"的法條了,也就是說,除非您犯了公司規章或真的不適任此工作,不然,他是不能以試用期滿要您走路的喔,不過ㄧ般來說,若您覺得工作您做不來,大都會自請離職的..
其實,若工作滿一年,儘量不要自請離職,千萬別遷離職單,除非公司開給您"非自願離職單"喔,不然權益會受損的.....
最後,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2007-11-11 18:57: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達昇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