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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此合約乙式乙份,正本由僱主持有,因為公司大小事務(福利、扣款..等)皆由老闆情緖而定,在職前所看的員工守則,看完皆要簽名遵守,但老闆說改就改,並沒有向大家提出,想請問,若離職,是否要因應此契約,而賠款2個月薪水?

答案:
查勞動契約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其相關事項應由勞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協商約定,除契約內容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者應屬無效外,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其變更,亦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另契約之簽訂可參酌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之契約,約定內容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對於來函所詢,自應依上揭規定辦理。
復査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如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賠償之約定,尚非法所不許,惟該項約定仍應依上開二說明辦理。公司如認員工有違約行為要求員工損害賠償時,宜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是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應於受領勞務後,依約定之日期給付工資。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依同法第二十七條,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尚不得因違約,扣除其所得工資。(相關法令規定,您可直接到本會網址:www.cla.gov.tw查詢)。
雇主如涉有違法情事,您可檢附具體事實,逕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並請求協助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因為勞委會回答的好文言,是些法律字眼,誰能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讓我明白阿...求助阿....各位大大

2007-10-31 17:43:0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鮑比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謝謝各位大哥大姐的幫助,另外我想請教一下,本身是個業務,他時候會拿書給我們,叫我們交心得報告,是出自於老闆的好意,但造成我們困擾,若未按時間繳交,則會扣我們薪水...合理嗎?原本是叫我們交現金給他,但我不想給,他就直接從我們薪水裡扣,並請會計增列在其它科目裡...

2007-11-02 07:19:15 · update #1

3 個解答

我想用最白話的方式解釋上述答案,對你會比較輕鬆,上文的意思有下述幾點:
1-勞資契約也是契約一種,所以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為法律所不許可外,只要具備簽約雙方都岀於自由意志並且一致同意契約內容,那份契約就生效了
2-你的情形已經是上述的例外情形,也就是違反了247-1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所以你契約中有顯失公平的部分(就是都由你老闆情緒決定及擅改契約的部分)因為過度剝奪你的權利,所以是法律所不許可的,所以你老闆不能用這部份的契約約束你
3-但如同前面說的,契約只有顯失公平的部分無效喔
所以違約金部份他可否要求,要看你違反的是無效或有效的部分
如果你的違約是因為你自己的過失,和他不合理的規定無關,那
你還是可能要賠償的
4-不過就算要賠償,你老闆只可另行提出民事訴訟,由法院判定,也就
是說...目前他不能直接要你交二個月的薪水出來....所以他如果
扣了你的錢你可以拿這份勞委會的回覆告知他不可以,如果他還
是扣..就去勞委會申訴

希望我的回答夠白話,結論是,你的契約分兩部分來看.........沒有違反公平的部分是有效的,所以你違約就有違約的責任
如果契約有失公平部分,則無效,你沒有違約的問題
最後...不管你是否違約,老闆都只能對你以民事訴訟要求,不能直接扣錢

所以你現在第一點是弄清楚你違反約定的原因,是因為這合約不合理嗎?來判斷到底這部分契約是否有效,也才能向你老闆爭取
加油囉

2007-11-01 17:29:35 補充:
舉一個例子 小花和老闆訂了契約,內容有二 一是....上班時間八小時 二是...老闆可以看情緒自由決定小花薪資, 違反上述合約時,小花要付出2個月薪資為違約金 一個月後.....老闆在合約書上加了一條上班時間改為九小時...這份契約的效力是 一的部分合法有效,因為是雙方同意而且沒有不法
二的部分違反公序良俗,侵害弱勢,所以無效
時間更改部份則因為不是雙方同意的契約,所以契約根本不存在.唯一爭議在是否有默示同意的部分,不過單純沉默不代表同意....(但這都是到法庭爭的部分了)

所以小花只有在違反一的時候,才有違約責任
這時他老闆也要提出告訴才能要小花付錢,不能預扣

2007-11-01 13:13: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雅俐 2 · 0 0

您好:

勞委會所答覆您的問題,主要係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以及民法247-1為其準則,其他事項若雇主欲額**定,也必須不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即在法律(各種條款)上只要有明文指明禁止者,皆不得違反,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如下:
一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之事項.
二 工作開始及結束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閞事項.
四 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之事項.
五 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 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 勞工教育,計練有關事項.
九 福利有關事項.
十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 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 獎忝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在此須告知您一個觀念,所謂民法247-1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一方為了與不特定人訂立契約時能節省時間,而預先擬定契約內容條款,再以此條款與多數不特定人訂立契約.而民法定型化契約最常見者如,你在辦信用卡時,銀行所給與您一堆制式條款,又如保險合約亦是....種類繁多,另外在行政院也曾對預售屋擬定一些條款,是給消費者在購屋時參考用,避免被建商蒙騙,....此種定型化契約,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保護,簡言之,即雙方之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以下將民法該條文內容臚列如下: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若按照本條之解釋,即雇主事先以定型化契約免除或減輕自己之責任或者加重受雇人之責任或使受雇人拋棄其應有權利或限制受雇人行使權利或其他對受雇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其結果為雇主之約定無效,故勞委會才會解釋說您應提出雇主有侵犯您權利之事實,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處理....

了解嗎.....

2007-10-31 19:26: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thena 2 · 0 0

問題:
此合約乙式乙份,正本由僱主持有,因為公司大小事務(福利、扣款..等)皆由老闆情緖而定,在職前所看的員工守則,看完皆要簽名遵守,但老闆說改就改,並沒有向大家提出,想請問,若離職,是否要因應此契約,而賠款2個月薪水?
我看完了,也看懂了
1.你與雇主之間簽定的勞動契約,雙方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
條加以協商,如果你的契約沒有違法、違反公共秩序、違反善
良風俗,都可算有效契約;但如果在契約部份顯然只對雇主有
利,那麼可以說契約約定部份無效。
所以我覺得你的勞動契約的違約金部份是合法的。
2.違約金的約定,法律並沒有禁止,但仍要依據上一點的原則來
定,公司如認員工有違約行為要求員工損害賠償時,宜循民事
訴訟途徑求償;所以如果勞工不服違約金給付,可向法院提起
民事官司,要求免付或減輕給付。
3.雇主不能以薪資預扣違約金,若勞工真有違約行為,薪資仍要
準時給付,並且同時要求勞工給付雇主違約金,若勞工不付,
雇主可以提起民事官司,但絕不能預扣薪資充當違約金。

4.雇主如涉有違法情事,您可檢附具體事實,逕向工作所在地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並請求協助處理。
以我的看法
無論你有沒有持合約副本,你應當遵守合約,不過公司福利等規定應視為勞動契約之一部份,如果雇主要變更,應循求勞資協議,不能單方面決定,不然違約的反而是雇主。

2007-10-31 19:05: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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