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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我現在的工作是一年簽一次合約, 原來合約是今年11月30日滿一年.
但因為我已經找到新的工作, 新的工作是11/1去報到
所以我已經在9/30的時候提出離職申請

結果公司跟我說我當時簽訂的合約上是寫說要在45天前提出申請
否則會被扣薪.
但是當初簽的合約一式兩份簽名過後就立刻被收走, 我這邊沒有留底. 所以我也不知道是要在45天前提出.

我有查過勞基法是規定工作一~三年只要於離職前20天提出申請即可.
那麼我當初簽的那份合約上說45天前提出是合法的嗎?
我已經在30天前提出會被扣薪嗎?如果真的被扣薪可以去申訴嗎?

麻煩大家不吝指教! 謝謝!

2007-10-24 17:42: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arrie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台面上(這是我的經驗與看法)

一 基於契約自由,如果真的合約有記載45天,45天嘛,說真的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剛好在灰色地帶,至於有無過當?我個人覺得有一點過當,秉持的立場是:這個人來我公司應徵,叫我等一個不知能力或僅憑面試即要等這個員工45天,要是這個職位重要,那...我公司還要不要開下去呀!45天有點剝奪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的人民工作權,縱使契約自由也無法踰越憲法.
況,勞資雙方基於對價觀念上,平日勞動與薪資已屬平衡,勞方已於30日前提出,資方經30天決有足夠時間另聘人員接替,資方應無損失.所以基於以上,我個人立場覺得你可以逕行離職,倘不給付薪資或預扣薪資那制勞工局申訴吧!應該你無過失,況合約的公平合理性還有待爭議咧!

二 違約扣錢,順帶講一下.
一份契約要變成可以違約扣錢,那我個人立場很堅決的認為至少得符合以下兩項:
 1 契約不違反各法令的強制規定.
 2 相對的對價關係,如:薪資高人一等或有簽約金.
 符合以上兩點,似乎才使違約扣錢的立場處於公平合理.

------檯面下(要是當事人我會這樣)

我已經好心的前一個月告訴你了,給足面子了,時間到,老子閃人.屆時記得把錢給我結算清楚,差太多你就慘我照申訴.
不給我薪資,我先讓勞工局調解一下,意思意思,要是你再執迷不悟,那民事與刑事檢舉等著瞧吧!
什麼!叫我賠違約金,跨丟鬼,乾脆你叫我賠你一億算了,你去搶比較快~
呸~給臉不要臉...

哈哈哈哈哈ㄏ~~

博君一笑~

汝如尚有疑問可有以下方式!
一 於此續問
二 E至吾信箱(e0513888@yahoo.com.tw)
三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air-help)留言,日回應兩回

2007-10-27 00:13:54 補充:
給巧克力:
不清題意是誰??亂七八糟,求問者問東你回西,問A你回B??
近日您數度針對我而來,無論在評價或投票中,皆數度以反諷的語句述之,您真的好閒,閒到一天到晚杵在電腦前.唉~也不怪您!
我再告訴您一次,昨日已留言給您,告知我是工程師,您也回應給我,再此又提乙次,唉~說真的是你是律師又怎麼樣,我不是律師又怎麼樣,裁決的是法官不是你我,你我僅是以各自認知的法條法源為求問者表達意見陳述,至於表達方式屬個人風格,你秉持的法條正確,我堅持的法條也不會錯,怎麼就你秉持的可以對,別人皆非,那誰自大,你最大囉!你說哪個法條適用就適用吧!自大無知之人永遠都會說別人,卻不知渺小的是自己.

2007-10-27 00:27:41 補充:
給巧克力:
替人爭訟過,我無須為你而提出證明,在相關我回應過的文章中,有些有記載我替人爭訟過或目前進行中的爭訟紀錄.
再者,已回應過你幾次,言明兩造互告當然爭辯各引法條釋之,並各提人物證辯之,最後裁決在法官,你若律師那又如何,可以不經法官裁決.既是如此,我認輸好了,你是唯一的真哩,所回應與所引用法條就是唯一,即使法官也要聽你之言,給你拍拍手!那也無需大法官存在,因為叫你釋意就好囉!
悲哀的人生觀,不是說您喔,別告一個工程師喔,哈哈哈~

2007-10-24 20:22: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種賠償條款有無正當性,要看公司是否提供相對應的教育訓練、人力培育成本。如果公司只單方面要求人事穩定,卻未提供任何教育訓練或培育機會,公司能夠請求員工賠償的範圍是很有限的。

遇到這種條款,員工應該先瞭解公司提供教育訓練內容以及限制最低工作期間之必要性。其後,就賠償或罰錢之認定事由及標準,宜妥為詢問,並且詳加確認自己工作的內容,避免造成認知上的落差。

而這類勞資爭議到了法院,法院一般會要求公司必須證明請求賠償之正當性基礎與賠償範圍。如果公司於契約內宣稱要提供教育訓練機會,事實上並未提供,通常法院會傾向員工並不負有賠償責任,縱然有,也會酌減員工的賠償義務。

2007-10-26 23:19:58 補充:
給StevenLee:
依您對此篇ㄉ回答看來
實不像曾幫過人訴訟ㄉ樣子?[仍不知您是否有律師執照?]
似懂非懂東添西加!內容一半不知所云!
多熟讀法條才能給發問者正確而且有效有利ㄉ知識~
良藥苦口!

2007-10-26 19:10: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玫瑰〞 7 · 0 0

這是很常見的一年式契約
合約上是寫四十五天,就算你沒有保留一式合約,合約也不會失效,如果合約沒有被篡改過,你當初在簽名時,一定有看到四十五天提出申請的條文,你不是不知道,只是忘了。
另外,勞基法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的條件,就算要比勞基法嚴,也不能損及合理性,我認為一年式契約三十天的預告期是合理,但是四十五天也不算嚴苛。
至於扣薪部份,應該是一種違約金,至於違約金合法嗎?以我的看法,與薪水有對價關係,就是合理,至於如果你覺得太高,可打民事官司減輕給付。

2007-10-24 18:00: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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