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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單親媽媽,我之前健保都是在公司保一份(勞基法規定的),
在我家鄉公所那裡再保一次我跟我兒子,但是在今年8月中被健保局查出有重複加保事宜,所以即將我跟我兒子在二水鄉公所的健保給移除,結果變成我兒子沒有健保,後來只好跟我ㄧ起補加保在公司的名下,但沒想到因我家會計將"補加保"寫成"加保",使得我兒子的健保又有中斷的危險,後來經跟會計說明,會計竟以會"增加公司成本支出"及"之前公司沒有此案例"為由,拒絕我兒子的補加保,而我的老板娘更以"我沒聽說過健保法","在這公司我說的算",及"我要幹嘛我就可以幹嘛"為由,推拖我的健保補加保,我想請教各位專研健保法及勞基法的大大們:
1.健保法中有哪幾條條文是規定並有提到公司是不能拒絕員工眷屬 健保補加保的,請大大一一列出說明
2.健保法中有哪幾條條文是規定並有提到公司如拒絕員工眷屬補加保,將受到那些處罰或罰鍰,請大大一一列出說明
3.如公司以我提出公司員工眷屬補加保為由,而將我革職的話,我可
已在勞基法的哪一些規定中得到我應得到的補償(我是95年2月14
日上班,勞保起算日式95年3月20日,薪水基本薪是24400,膳食補助
是1600,職務加給是2000)
4.如遭老闆無故開除,可要求多少譴散費,及他的計算公式,如老闆已給遣散費的話,還可拒絕簽署離職同意書嗎?及還可要求公司給予非自願離職同意書嗎?
5.如已領了遣散費並已領了非自願同意書,還可以申請失業救助金嗎?如可以的話需要哪一些文件,我的情形可以領多久,領多少錢?

問題很多,但都是我現在急需得知的,因為很急,越快給我正確答案的,
舊可以的20點喔!!

先謝謝回答我的各位大大^^

2007-10-05 12:12:0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婕綸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對健保法規的不了解,產生一場誤會,弄得大家都不爽,真是〝何苦來哉〞?
為啥說是誤會一場呢?因為:就算你有18個眷屬要眷保,公司也不會多一塊錢負擔啦!
貴公司的會計跟老闆娘誤以為你的眷保會增加公司負擔而加以排斥,真是無言……..
斬釘截鐵的告訴你:你的眷保眷口數只跟你的自費額有關係!(叫會計去問清楚法規啦!別不懂還糟蹋人~ 至於老闆娘…..就不要跟他計較了~)
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第3項 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雖然你的Q1 and Q2來自於無里頭情況,基本上不應該發生,不過相關的罰責,還是供你參考。
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 (罰鍰)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有關你的Q3 and Q4:如果公司因此解雇你,那他麻煩大了!首先你可以主張雇傭關係存在。由於他的理由絕對無法成立,官司打到明年,他要輸到後年,官司打多久,薪水就要給多久。你只要在家等法院通知,出庭完回家等領薪水就好。
如果你選擇要求資遣費,先幫你算一下也無妨。
資遣費:年資滿1 年給0.5基數,未滿1年者按比例。基數=6個月薪資(全薪)平均、
年資:95年2月14~96年10月13=1年8個月
資遣費=1又12分之80.528000=$23333元
※要資遣你,依法公司須10天之前預告你,否則要補給你預告工資(差幾天補幾天)
Q5. 給了資遣費,公司還要開給你「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想申請「失業給付」還有其他要件要注意。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申請須知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因所屬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定期契約工屆滿離職,且非自願離職並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而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請領失業給付:
(一)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
(二)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三)訂期契約工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且逾一個月未能就業者。
(四)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者。
(二)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二、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三、給付期限:
(一)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未滿一年者,不得請領。
(二)當次離職退保前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以上者,最長以發放六個月為限。
(三)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於每次領取六個月失業給付後,歸零重新計算。
(四)申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失業給付月數及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
(五)依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原投保單位之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雇主如不願發給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核對給付入帳帳號用)、及私章。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須攜帶應備文件,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二)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非自願性失業且未能於十四日內獲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轉請勞工保險局審核發給失業給付。

2007-10-07 21:38: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克瓦 5 · 0 0

如果你的小孩符合健保法第 九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你的情況應該是、第一類:第(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也就是本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保險費計算釋例:
   (1)有一定雇主的勞工,如果投保金額是22,800元,另有眷屬二口,每個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22,800 *4.55%* 30% * (1+2)=933元
    若無眷口,每個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311元。  
投保單位: 投保金額 *保險費率4.55%*負擔比率30%*(本人+平均眷屬人數0.7)所以你的老闆不管你有幾個眷屬,他繳給健保局的費用都是相同的,不會增加公司成本支出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5&webdata_id=738員工眷屬人數太多,是否會增加雇主保費負擔?
第 十六 條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第六十九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重複加保事宜你可依以下規定申請退費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5&webdata_id=712
6.重複投保應檢具那些證明文件辦理保險費核退?
重複投保所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所屬健保轄區分局申請退還,逾期不受理。
第一至三類被保險人須檢附繳費證明及相關加、退保資料,透過不必投保卻重複投保的投保單位向所屬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保險費,經健保局審核屬實後,於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第六類被保險人須檢附繳費證明及相關加、退保資料,向不必投保卻重複投保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出(退保),寄至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退費。
3.如公司以我提出公司員工眷屬補加保為由,而將我革職的話,我可
已在勞基法的哪一些規定中得到我應得到的補償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24400+,膳食補助
是1600+,職務加給是2000)=28000/2=14000+((14000/12=1166)X(96.02-96.10=8個月)=9333)=23333資譴費粗略計算
Q還可要求公司給予非自願離職同意書嗎?A可要求公司給予非自願離職同意書
Q如老闆已給遣散費的話,還可拒絕簽署離職同意書嗎?A不要拿資譴費可以要工作權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或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2007-10-06 21:10:55 補充:
要工作權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看實際情況

2007-10-06 21:11:57 補充:
你是否已經拿了資譴費

2007-10-07 23:50:36 補充:
你的健保重複加保可以申請退費申請書網址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es/Attach_1315_1_form013.doc

2007-10-06 17:09: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ang-Tang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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