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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離職會有退職金可領,但是辭呈被主管退回,他認為我只是一時想不開(或是他找不到人頂替所以找的藉口),把辭呈退回,也要我別再送,他不會同意。
但偏偏公司的離職程序尚需要直屬主管的簽名,因此即便直接送人事室,應該也是會要我先找主管簽名。
在法律上我可以怎麼做?
又是否有甚麼比較不傷人的做法呢???
請大大給我意見了

2007-08-28 16:34: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郾萩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勞工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工不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如果主管他再不簽名,直接寫存證信函通知公司收件人為公司人事,將要離職的日期寫上,交接人員,事宜寫上(大致上就是離職單上面的東西都寫上)保護自己也通知公司你決意離開,

2007-08-28 18:45: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你先和他說.....不行的話就殺手劍了.
(對這種人最好不要好好說.他們都會不理會)
不行就狠狠警告他!不讓你離職!你就告訴經理!
(沒關係~經理會為了面子挺你的)
不行的話你就連退職金都不要了!
反正現在的退職金都很少

2007-08-28 18:11: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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