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找了一家幼稚園裡的安親老師,公司有說要簽約一年,並從薪水扣若干保證金(說是為了保障小朋友的權益,不會說沒有老師幫他們上課),合約滿了離職就會還,如尚未滿即離職就會把那些錢撥到員工福利金裡,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07-08-22 18:01: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公司還說要考試,說沒通過考試前薪水都打八五折,這樣可以嗎?
2007-08-22 18:20:36 · update #1
1.雖然說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為賠償之用,但是你的案例可能
是屬於民法的層次。
2.違約金、保證金我不能說一定違法,但在年限與金額之間要有
一定的對價關係;也就是說簽訂合約,對違反合約者有部份的
懲處是合適的,但不能太過。
例如月薪三萬,但違約要賠三千萬,這就是違反善良風俗的契
約,在法院判定上可能是無效的。
3.如果你不想扣保證金,雇主也可以跟你簽違約金條款,就看雙
方能不能接受這樣的條款。
4.在我看來扣保證金似乎較為有利,這有點像準備金或離職金的
作法,不過你應該要向雇主索取薪資名細,與合約副本(對好是
雙方都簽好名、畫好押的副本)對雙方都有保障。
5.考試是一種試用期的延伸,勞基法取消試用期,但並沒有禁止
雇主與員工雙方簽定試用條約,一般在試用期前薪資較低是合
理的,試用期後就算沒有調薪,也不能說違法。
再者,雇主是在你到職之前先問你,你如果不同意也可以不用
簽,當然雇主也不以不雇用你。
2007-08-23 06:22: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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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02:26: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