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目前任職於某家產險公司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於昨日96/8/14公司主管突然跟我說我不適任,因此給我一個月的時間找尋工作不知是不是這樣就沒有遣散費可拿?
另外以下的問題也請各位大大幫忙回答?
1.我是從94/10/3至今96/8/15如果老闆叫我做到這個月月底~~理由是我不能勝任這份工作~~這樣我還有遣散費拿嗎??如果有是怎麼計算??
2.是不是要給我假讓我去找工作??是幾天假呢??
3.是不是還有失業補助金可拿??到哪去申請??要怎麼申請??
4.我任職未滿二年,公司若未提前15日告知解雇我是否要付我一筆錢??
5.如果他叫我自己寫離職單~~我該怎麼辦??
麻煩請告知我解答~~急急急
2007-08-15 05:24: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taco ben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看過你的問題後大約就知道你已經有初步的了解
也大約看得出來妳們老闆也知道這些事情
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1.5年*0.5*平均工資
(1.5年是舉例而不是你的你的大約22個月/12=1.8333)
平均工資=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
還有一些錢你可以拿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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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如果老闆沒有給你上述時間
今天講明天要你離職別來上班了
他需補足上述你符合的時間的薪水
依照你因於二十日前告知你
你每週給他休個兩天去找工作
可別連休三天
等會兒沒請好請假手續搞不清楚說你是連續曠職三天
跟老闆談沒有共識或者他再給你的資遣費不合規定
打電話去勞工局請專員幫你處理
或者去台北縣政府勞工局網站下載申請招開勞資爭議協調會的文件~申請會議。
http://www.labor.tpc.gov.tw/_file/1075/SG/19645/35827.html
另外要注意的是離職單要寫非自願離職
如上司或老闆於幾月幾日告知本人於幾月幾日離職~屬被迫離職
然後在此感謝貴公司栽培.....
如果我是老闆也會要你依公司制度寫完離職原因
也許你會寫因本人什麼關係沒能力之類的模糊話語
這樣我就可以說你是自願離開的
不給你資遣費
還要請老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找不到工作時~~~
申請失業補助補助項目
(一) 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 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58
離職證明書如何申請
Q 1.如果無法由原任職單位取得離職證明書,如何從其他管道獲得?
若無法向原投保單位(任職)單位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者,可向實際勞務提供地(實際工作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查證核發;若仍無法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Q2.投保單位登記地點與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不一樣,應該向哪裡申請離職證明?
有關離職證明文件之發給,應向申請人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查證核發。
Q3.投保單位願意提供離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有無固定型式?
離職證明書並無固定的型式,僅需在離職證明書上著明離職原因、勞工個人基本資料、蓋上公司大小章即可。
此頁資料來源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www.bli.gov.tw),如對此項業務有相關問題,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洽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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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離職要扣你公司制服錢
那你就把公司制服還給他
免得他扣你錢
如果你失業中也還會有要繼續投保勞保的問題
優缺點等你需要的時候再提出詢問吧(因為我也不知道優缺點)
請其他大大提供^^
~~~~~~~~~~~以上都是爬文還有些許自己的經驗~~~~~~~~~~~~
~~~~~~~~~~~如有錯誤請大大指導~~~~~~~~~~~~~~~~~~~~~~~~
2007-08-15 07:16: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施主您好:
針對您問題小弟做以下回答
1.是可以拿資遺費的,您是94年10月去公司上班,是適用勞退新制,依該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遺費是每滿一年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給之
2.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滿一年未滿三年給予20日預告之,換言之公司要給您20日的時間去找工作,若未用完可換算工資
3.持資遺證明.身分證.存摺封面影印.印章至當地就業服務處申請,最長6個月,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可免繳個人及家屬的健保費
4.要20日前預告
5.如果是您自己寫離職單,以上的福利皆沒有,若公司執意要您寫,可至當地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來調解
2007-08-16 10:06: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以下回答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一 可以------依第十七條規定 每滿一年 加發一個月遣散費 未滿 未滿者依比例計算 版主總計是一年十個月又十二天 就依比例計算
第二 依據第十六條規定 勞工於接到20日的預告去職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三 可以請領 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50603565
第四 依第十六條規定 版主已連續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雇主須二十日前預告終止雇傭契約 若違反者 依七十九條 僱主會被處罰二千以上二萬以下的罰鍰 版主依然可以領取預告去職期間的薪資
第五 不能寫離職單 一寫就甚麼都不能領了
建議----版主的雇主若未依據上面的程序走 你依然要照常上般 除非他給你資遣單 然後給資遣費 否則你可在正常上班期間 一邊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資遣費 絕不能寫離職單 或不去打卡上班 不去上班 會被認定是曠職窩
2007-08-15 10:55:36 補充:
台灣產險公司大概都是知名的大公司
這種類型大企業不怕員工要錢 只怕上報或被主管機關管
所以 強烈建議版主在拿不到遣散費前
一方面正常上班 一方面向勞工局申訴
2007-08-16 08:15:27 補充:
我曾替一位客戶辦過類似案子
他在公司通知他離職後 就生氣不去上班打卡(據說卡片被抽掉了)
結果打官司要遣也敗訴 因為無法證明是公司不讓你打卡
而自己又不照常上班 當然是輸掉官司
2007-08-17 09:12:29 補充:
更正---結果打官司要遣散費也敗訴
2007-08-15 06:04: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