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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公司規定離職申請需於一個月前提出,
我們現在有位員工在七月二十三號提出了離職單,
公司雖批准,但也告知至少要等到找到人(最晚不會超過一個月),
他也同意。
但在今天公司撥薪後即不來了,
這樣的員工實在很惡劣,
但薪資已經撥出去了也來不及挽回,
資方還能對該名員工做什麼賠償嗎?
因為沒有人代理他的職務,事情都擔誤了。

2007-08-03 09:41: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因 7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依據勞基法第十五條與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員工任職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也要給雇主十天預告期,但貴公司以一個月為期,假如這個規定納入勞動契約,是算合法的。
因此,該員工的行為可以算一種違約行為,你手上有他的離職書,上面一定明載離職時間,還有出勤記錄即可證明他根本沒有上班。
如果貴公司不甘損失,可以向法院控告違約。

2007-08-03 13:41: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薪資撥不撥都不影響該員走不走
反而是不撥薪水你門公司很有可能要跑勞工局

但是這樣不代表你們公司必須默默承受損失

去統計一下
因為該員未確實進行交接
造成你們公司營運上實際的損失
去法院告他吧

2007-08-03 10:42: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無情的傷心人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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