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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簽了一份賣身契,感覺十分不好,大意是說簽了這份賣身契就可以拿所謂的簽約獎金吧,現在簽了,但是言明,明年6月才可以拿,可是......,如果簽了之後在拿獎金之前離職,就得賠那份獎金的錢(金額是16000),這.... 未免太匪類了吧,如果我明天離職,還沒拿到錢的我就得先賠給公司,不簽又不行,這是合法的嗎?

2007-08-02 00:07:0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keiko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1 個解答

我必須跟你說這是「合法」且「合理」
其實不管簽不簽勞動契約,在約僱行為一開始時,就等同勞動契約被簽定成效;只是書面的勞動契約在主觀上會比較有約束力,在客觀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表示契約成立,而書面契約就不是必要條件。
從你的敘述看來,這明顯是最常見的一年式的契約,然而勞基法「並沒有限制不能約定違約金」,雖然勞基法「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有違約金」但法律精神是「除非法律禁止,否則一切准許」。
因此違約金的訂定並不違反勞基法,此時就是屬於「民法」的層次了。
一般而言違約金的訂定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必須所得與違約金之間要存在某種對價關係,這就主觀啦,想想看當你月入一萬七,違約金確要賠一千七百萬,這明顯不合理,如果上法院,通常法官會判賠低很多很多。
而且就你的契約來說,雇主也有付出一萬六的可能,也就是你作滿一年,兩者之間的對價關係我想是有的。

2007-08-02 04:30: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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