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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

我公司於7月24日,口頭跟我說叫我做到7月27日(月底)
原因是工作的狀況不是很好,還有未來要上課,能配合度不高
老闆有說要多給我1萬塊,我以為是資遣費
我自己也有查了一下

1.我95年4月6日到職,做到7月27日,共一年快4個月多
─資遣費起碼有一個月

2.年假(特休)我請過一次,所以還剩6天
─所以是要再補發6天薪資嗎?

3.我做滿一年,公司應於20日前告知
─他7月24日提,經過才3天,所以有20天的預告薪資

今天去找他談有關資遣費的事情
老闆的角度是認為我現階段不適合公司
所以請我做到月底,他是希望我用自己請辭的名義走
他的意思是覺得這樣比較好,解雇這名詞太狠
一直跟我說以朋友立場跟我談
多給我的1萬塊也說是"獎金"
我明白跟他說希望有遣散費的事情
他說其實我讓公司虧損很多

我是做設計的,前幾個月曾經跟客戶抱怨過公司給的案子太多
根本就做不完,客戶對於我公司這樣做不完還要硬接案子
很不滿意,所以決定案子慢慢移給別家公司
後來在客戶公司傳回了我老闆耳裡
覺得是我的問題讓公司有所虧損
之前幫客戶設計的印刷品也有出錯過(印錯)

老闆說其實他很懂勞基法,他其實可以不用給我遣散費
其實再狠一點,不但可以不用給,我還須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這讓我覺得有點被威脅的感覺
我自己覺得我跟客戶抱怨,是我的工作量的問題
決定要不要給我公司做,是客戶的決定
我沒有去做煽動的動作,跟客戶其實像是屬於朋友間的聊天
但是公司卻覺得是我的責任,所以不必給

老闆一直跟我表明的立場
就是他想跟我做朋友,往後繼續合作
但是他不能給我遣散費
因為我現階段不適合,以後上課也很難配合(責任制需加班)
最多就只能做到這樣

我真的很困擾
因為學費,還有家裡面的債務問題
真的很缺錢,這種情況
我該去申訴嗎?
還是他說的很有道理
我讓公司虧損,印刷出錯也須要賠償?

下面是我查到的勞基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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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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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2007-07-27 11:18:1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謝謝各位這麼快幫解答

我現在最困惑的是他說我有讓公司有損失
可以要我賠錢這點
我有試著去想
「某客戶決定不再給我公司案子」
我們之間沒有協議跟合約
代表公司損失的是"未來有可能賺到的收入"
而不是因為我說了那些話
"讓公司已付出資源而沒有收到相等的收入"
這樣子去推論
有沒有可能推翻我老闆的說法?

2007-07-27 16:37:20 · update #1

其實我對老闆說的話的感覺
就是想把事情說的很好聽
繼續合作,解雇之名不太好,希望我是以自願離職身分離開
給我一萬塊,是對我很不好意思的額外獎賞
以上就是感覺好言相勸
感覺事實上
就是簽下自願離職,就不會有員工來跟他討遣散費的麻煩事
給我一萬塊,獎金耶!! 聽起來很好聽,應該是想花小錢打發人走
接下來就是我感覺有恐嚇性質的話,說可以告我,要我賠償
(你一定要走法律程序的話,我還可以要求你賠償公司的損失)
但是基於公司不忍心,對員工很不錯,不會這樣做
會不會是想嚇阻我去申訴
要我別去想遣散費的事情

2007-07-27 16:37:37 · update #2

5 個解答

開板大大您對於【勞動基準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0有相當認知唷。在下認為你的狀況不適用於該法第12條。雇主要想解僱你,頂多能主張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5款。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
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是即使雇主主張本法條而將您解雇,他還是得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另外,開板大大您說他在3天前才要你離職,不滿第16條所規定的20日「預告期間」,您還可以跟雇主要求補發17天預告期間的薪水。
在下覺得您這位老闆太苛刻,太惡劣了。自己的公司有所虧損,就把責任、過錯全部推給員工。他說他可以主張要你賠償公司損失是吧?您別怕,他絕對是出言恐嚇而已。只要您自己真沒有違反第勞基法12條的情形,他能拿什麼理由要求你賠償。
假如說,您離職了,他仍舊沒有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薪資的話,您就直接向勞工局檢舉吧!

2007-07-27 12:15: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王子聃 7 · 0 0

建議您可以透過地方上的就業服務中心詢問申訴。但有一點要提醒你最重要是一定不能自己辭職,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單,雖然說由公司資遺似乎不是很好,但這樣也才能保障你其他的權益,若公司有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話至少也可以請領非自願失業補助金最少6個月。若以自己請辭名義走人的話那將對你沒有任何保障。

2007-07-31 16:49:35 補充:
對了,若公司資遺你未通報還會被罰款唷..

2007-07-31 12:15: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貴公司違法如下:
1.工作不是很好,未來要上課,並不是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而
是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
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很明顯,就算你工作能力不好,而要辭退你,就是算勞基法第
十一條第五款,但依據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
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
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
工資照給。
因為如果是符合11條第5款,就要跟第16條配合。當然要付資
遣費。

2.你有權向雇主索取資遣費,但計算方式要注意,現在似乎不是
以一年年資一個月資遣費,而是一年年資半個月資遣費,另外
的要依比例計算,而且資遣費是以平均工資,而不是投保工
資。

2.至於特休是不是能折算工資,我沒查到相關法律,如果法律沒
有規定,雇主就不必讓你放。

3.我做滿一年,公司應於20日前告知─他7月24日提,經過才3
天,所以有20天的預告薪資
A:如果你向雇主爭取時,如果雇主展延了二十天預告期,你
就必須接受預告期,而不能要求預告薪資。
但如果雇主不願展延,你可以向他要求預告薪資。

4.公司是一個團體,任何一個部門都有可能讓公司虧損,而且當
你設計完稿,一定有別人接觸過你的稿件,才會付印,又怎能
證名印錯是你的責任。

5.法律沒有規定你不能跟客戶聊天,甚至抱怨很累,你又怎麼能
左右客戶的選擇,你的老闆才要負最大責任。

2007-07-27 11:46: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看你呆的公司大小
說真的 以解僱名義開除的話 的確是對未來工作會有影響的
如果以大公司 而言 人資多半是互有來往 有可能會被封殺


(我是做設計的,前幾個月曾經跟客戶抱怨過公司給的案子太多
根本就做不完,客戶對於我公司這樣做不完還要硬接案子)

且 你跟客戶抱怨工作量的問題 的確是嚴重影響到公司的聲譽
以公司立場 這的確可是站的住腳的唷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依我的想法 是我 我會走 即便是拿不到資遣費 我會跟老闆談
大家不要撕破臉 但是多給我幾天時間找工作~緩個幾天
硬碰硬跑法律程序 為了一個月的薪資 並不划算 費時曠日
特別是對規模小的公司

2007-07-27 11:39: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Q 1 · 0 0

請你去勞工局申訴 ,不能讓這樣的企業主欺壓勞工 , 根據法條你只是在爭取自己的權利 , 雇主欺人太甚 你要加油

2007-07-27 11:28: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jud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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