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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本身在裝訂廠上班 5點半下班可是每禮拜固定依天要留守到7點 (不算錢) 有時公司忙要加班 加班費要從8點才有算錢
5:30-8:00 這段期間不算錢 因為老闆說我屬於辦公室人員 (責任制)
想請問一下 真的是這樣嗎 謝謝各位幫我解答

2007-07-10 06:08:5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dunhill 4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基本上應該不太合理,除非優於勞基法.

我之前的公司是21:00才開始算加班費但是是*2倍.

因為上班的時間有彈性08:00--09:00都算是上班時間.

早上班就早下班.而且只要機台沒出狀況甚至不用在公司.

是算是屬於責任制的.

說實在很多公司的規定跟勞基法不見得完全相同.

可以跟勞基法比較看看如果劣大於優應該都不太合理.

2007-07-19 06:44: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不及格 3 · 0 0

謝謝兩位的指導!

2007-07-21 23:27: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unhill 4 · 0 0

當然不是這樣子摟
加班就要有加班費
勞基法好像沒有所謂的責任制規定喔

2007-07-10 08:10: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無情的傷心人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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