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求助無門了,請幫幫我
事情是這樣的:
之前在一個社區的發展協會工作,有簽一年的工作合約 ( 完全是一個不平等的勞務契約 ),上個月離職,今天收到他們寄來的信,說我離職沒有按照合約的規定 (因為我在那裡被欺負的很慘,主任又不讓我離職,我辭呈遞出去後就不敢去上班),他們說要我賠償半個月的薪水給他們,但他們沒有發六月份的薪水給我,我在那裡花了一個月的時間被虐待做白工,他們卻還要我再付半個月的薪水給他們。
今天下午我去問了勞工局,結果勞工局的人說,發展協會是人民團體,並不適用勞工法,因此回歸到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我要按照這個不平等的勞務契約,在去付給協會半個月薪水的金額。我上網查過,87年勞委會有發文公告,說明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基法,讓我對政府很心寒,晚上我同事打電話告訴我,主任要寄存證信函給我,一定要我賠他們錢。
我覺得好無力,因為我已經做白工一個月了,卻還要在賠半個月的薪水? 勞工永遠是弱勢的一方,沒辦法有任何的權益嗎? 原本期盼勞工局可以幫幫我,卻因為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基法,就被打回票了!這個社會是怎嚜了?這是立法疏漏嗎?我很難過,很想哭很無助,但是問題還是等我去解決,心中的大石還懸吊著,因為失業已經壓力大了,經濟已有困難,根本付不出那半個月薪水的金額!
我想請問大家:
有經驗的人或是專家,可不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告訴我該怎嚜去做!我自己想到的管道都試過了,現在真的求助無門,請大家幫幫我,謝謝你們!!
2007-07-09 22:38:34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今天我去問過律師(勞工局有提供免費的諮詢服務)。律師看了我的合約,然後說這個合約大有問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誠信原則。因此要我別擔心,以靜制動,如果對方真的有動作,可以在去問他們。聽了律師的話我安心不少,看到大家給我的意見,真的覺得這個社會還是很溫暖!真的很謝謝大家。
2007-07-11 19:05:10 · update #1
其實也有判決指出
離職是一種所謂的"形成權”
指的是員工一旦離職,不必經由相對人(雇主)同意
2007-07-10 10:27:01 補充:
員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離職效力
2007-07-10 10:28:07 補充:
晚一點,我把判決在PO上來
2007-07-11 21:46:47 補充: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裁判日期 93 / 12 / 16
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屬形成權,於勞形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
力,不必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
2007-07-11 21:48:06 補充:
已經有判決先例了
對於法院的判決有拘束各機關的效力
2007-07-11 21:49:53 補充:
對於同一事件之案件,法院要有相同之標準
2007-07-11 21:50:44 補充: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裁判日期 93 / 12 / 16
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屬形成權,於勞工形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
力,不必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
2007-07-11 21:51:09 補充: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裁判日期 93 / 12 / 16
按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
力,不必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
2007-07-10 06:26: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雖然是不平等契約,內容有提到離職時應注意的事項嗎?
你要先把那個契約內容看仔細,然後在來想要如何處理,
原則上他寄存證信函只是要證明他們要向你索賠那半個月的薪資,
若之後他們要告上法院那也是很久之後的事啦,先別急
你可以同樣的發一封存證信函給那個單位向他們要6月的薪資,
到時若是他們真告上法院那也可以舉證他們没付薪資之證明,
但若契約上有載明没辦好離職手續除了要賠半個月薪資外,當月份薪資也不發放時,若有這句話你就没輒了,因為當時是你己同意此勞動契約也簽名的不管合不合理,你都同意了,但若没有那句話,那你的薪水跟賠半個月薪水是二件事,他們可以說扣除你半個的薪水外,只發給你半個薪,而不能都不給你還要你賠錢,反過來由你為主動去發存證信函要錢,若他們不理你就連同存證信函及契約書及你工作證明告上法院.由法院判決
2007-07-10 12:06:20 補充:
存證信函上網找就有,寫好後一式三份去郵局繳錢及寄出,大部份的人都是欺負別人是弱者,若你有反擊他們應不敢太囂張,我不知你年紀多大,若有必要去公司討時,最好是找個強勢一點較會說話一點的人陪你去,若有來頭的更好.壞人都是欺善怕惡啦
2007-07-10 08:03: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這個契約合法嗎?我認為是合法的,因為一年契約以半個月的違約金,還算有對價關係。
那你就倒楣嗎?絕對不會,你可以整理相關資料
1.不合理的待遇
2.證人證詞
至於六月份薪資與違約金是兩碼子事,到法院最壞的結果是
你有權要求返還六月份薪資,並且要求延遲利息,並且依據法院判決給付違約金。
也就是他得先還你錢,你再賠他錢才對
2007-07-10 06:11: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可不可以將合約內容列示重點
好給您一點建議
2007-07-10 04:17: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放心睡覺吧.
既然是不公平的契約.他們敢拿給法官看嗎.
法官會判他們贏嗎.......我猜會是這樣.
先給你應有的薪資.然後跟據你的說辭和舉證.然後契約的不公平之處.加上的目前的經濟情形.
法官再昨量判決.
你就告訴協會.快一些提告.你早一些拿到薪資.
如果法官判不好.或是不公平.你也提出上訴啊.
應該是協會睡不著吧.
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2007-07-10 02:56: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勞基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二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所以你還是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因你未詳列訂定之契約內容,所以不能幫你找到相關條例。
但是有一個是你的勞動報酬權利可以據理力爭。
依照勞基法: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所以你可寄發存證信函給他令其發還你6月的薪資。
至於其他方面還是請你去瀏覽一下勞基法,看是否有解決之道!
2007-07-09 23:09:5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阿樂 3 · 0⤊ 0⤋
勞工局的說法沒有錯
錯在您當初簽這份勞動契約時,未看清楚契約內容
現在請您拿出這份勞動契約重頭到尾看清楚,契約內容
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條約,亦可找當地的法律人士詢問契約內容
2007-07-09 22:57:1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lex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