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 1號員工負責結帳..2號員工負責煮麵..3.4號員工負責料理食材
於5月27日..禮拜天 中午11時 有顧客要結帳 外場員工多次告知1號員工有顧客要結帳...可是他卻沒有動作..一直站在原地!
由於外場員工已告之多次!老闆看不下去..就過去說你沒看到有顧客要結帳嗎?!1號員工也沒回答!這時老闆就責備1號員工
內容大意為:外場員工說很多次有顧客要結帳你怎麼不去結!
老闆叫你去結帳你也不去!你是不是不想做了?!不想做也可以不要做呀!
結果1號員工沒有提出辭呈或是口頭告知就直接走人
2號3號4號員工看到以後就說:趕快走不然等等被老闆辭頭路!
說完後3個仁也就同時丟掉手邊的工作走掉!當然也沒有提出辭呈
由於這4個人的工作位子十分重要!外場沒有一個人可以接替!
沒辦法幫客人結帳.煮東西
導自顧客退錢走人!我們也提前暫停營業!由於事發假日用餐時段
對我們店家的名譽及收入造成莫大的影響!
站在法律中我們因當發給員工之前的薪資(曠班後不計算)
我們也依照勞基法走!但是勞基法全都是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
可是員工集體曠班離職造成店家名譽受損及營收減少
是因為當時是假日用餐時段店家無法提供良好的餐飲服務
有誰下次還會再來?!這對我們店家是一大損失
勞基法保障勞工!!那資方權益由誰保障?!資方損失找誰求償?
員工要來上班就來!心情不好就不想來!反正1個月不要超過3次
資方就不能解雇!
遲到也一樣就算天天遲到資方也不能扣勞工薪水...也不能拿遲到早退的理由資遣!
就算員工對老闆大小聲!只要不罵三字經..老闆也不能資遣員工
勞基法裡只註明勞工的福利有哪些!資方不能做哪些!資方違法要被罰款!勞方需要警告2次嚴重警告1次這些加一加才有可能對他資遣
還要給資遣費!!
不亂扣薪資!!這我同意
不超時工作.不同工不同酬.不可強迫做事情...這些我都同意
保障勞方了那資方呢?!
當老闆的都該死?!大老闆才有那能力請到30人以上的員工!
你不做還有一堆人搶著做!
可是我們這些小店老闆呢!你不做我的工作也不能做!沒做事就沒收入!爽到員工卻苦了老闆這樣的法律合理嗎?!
有誰說一定是勞工比較弱勢!我的店因為同時有4名員工離職!而無法營業我要找誰求償!
打電話去勞委會問!!居然得到的答案是【你怎不多請幾個員工?真是一點危機處理都沒有】
有沒有搞錯!!小店家能有多少錢請那麼多人?!
公司內規有跟員工簽訂曠職一日需要扣抵3日薪資!
有開員工會議!員工當時都同意!這樣契約部就成立了嗎?!
民法裡都說這是有效的契約!為何勞工局說不行?!
2007-06-05 22:24:3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電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您好,依題示提供拙見供參:
按內政部民國 74 年 05 月 17 日(74) 台內勞 字第 313275 號函釋: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1、70 條。
又內政部民國 75 年 09 月 02 日(75) 台內勞 字第 432567 號函釋: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民法184條。
再者,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六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承上,勞工曠職依上開函釋,得按曠職日數扣發當日工資為限,若有因曠職造成公司損害,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加扣發工資。又勞工曠職日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六款規定,公司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您說公司內規有跟員工簽訂曠職一日需要扣抵3日薪資!有開員工會議!員工當時都同意!這樣契約部就成立了嗎?!民法裡都說這是有效的契約!為何勞工局說不行?! 等語。
另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所以說,勞動基準法第26條就已規定預扣工資之禁止,您詢問勞工局所謂,有跟員工簽訂曠職一日需要扣抵3日薪資!當然無效。
是故,員工4人同時離職確造成您的營業損失,此行為真不該,您若欲求償,就計算好損失金額寄發存證信函促渠等限期出面協商,後續再視渠等回應情形再辦會較好。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2007-06-06 05:05: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雖說明文規定一日扣抵三日是牴觸行政命令,但是是不是老闆就自認倒楣?其實不是的
你可以跟他們簽違約金,避開扣工資等字眼
2007-06-06 06:40: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中不中聽.隨便你......
1.違反勞基法....一日扣三日薪資.
2.要勞工簽牴觸勞基法的契約.當然無效.
3.勞基法是為資方寫的......沒有規定一定加薪資.沒有規定一定給三節獎金.沒有規定他們不能做牛作馬.沒有規定一定要給他吃到飽.....這樣的雇主還不好做嗎.
4.以後問公務人員事情.先問他們的名子.他們一定不會回答.因為他們的回答.怕會有問題...所以.知道的人.不接電話.接電話的.有的是時間.因為知道的人都去開會.
5.提告民法.勞工無故集體罷工.雇主舉證損失.提出求償.
6.事出必有因.無風不起浪
勞資過招 Q&A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2007-06-06 03:57: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公司內規有跟員工簽訂曠職一日需要扣抵3日薪資!
有開員工會議!員工當時都同意!這樣契約部就成立了嗎?!
民法裡都說這是有效的契約!為何勞工局說不行?!
只要有開會跟公司內部規章(就是到職前員工就知道的話)取的共識後。是可以實施扣他錢的。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你如果認為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可要求法院減少金額。
有看到相關案件。
如有誤請糾正
2007-06-05 22:52: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lter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