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公司辭掉,公司上班時都沒有再打上下班的卡,可是老闆每個月都有發放全勤獎金,後來被解雇後,公司卻跟我追討這6個月的全勤獎金,我該如何面對這個問題,麻煩請懂法律常識的人給我解疑惑
PS.我都有正常上下班
2007-05-31 19:23:2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德和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沒必要還回去給公司
上下班沒打卡 有全勤金可以拿
就算是 公司 認定給你們的了
而 就算你有遲到有曠職 有請假
要是 公司的人事 有再做紀錄 就不會每個月給你全勤金了
所以 本身你那公司的人事 會計 就大大有問題了
再來 就算是 你不退還回公司
公司那邊沒打卡 有沒足夠的可以證明..
除非 你們上下班有在刷 門口出入紀錄之類的 東西
要不然 你也不必去緊張
根本不用 去理他
2007-05-31 21:03: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突然之間~ 2 · 0⤊ 0⤋
勞基法對於工資的定義....應工作而得到的經常性報酬.
你就是因為有上班.有雇主認定的正常上下班.所以才會給你全勤.今日雇主的反悔.
依法無據.
2007-06-01 02:52: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不需要還,公司要追討全勤獎金必須舉證你有曠職、遲到、請假等事證,而且公司是不需打卡,所以你不必舉證你有準時上下班的客觀事實。
而且如果你有曠職、遲到、請假,為什麼公司還要連發六次的全勤獎金,難道人事或會計瞎了不成
2007-05-31 19:45: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