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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用的是新制,而且也做了將近五個月的時間
雇主那天要解雇我的時候,
說什麼要多給我十天的工資來優退我,

但我最近才知道原來只要超過三個月任職,解雇就要有十天的求職假,其實那十天本來就應該要給我的,資方的嘴臉總是這麼噁心,我有方法告他嗎?

還有我是不是還少拿了解雇金?這可以告嗎?
有兩三個問題,多謝了

2007-05-30 13:14: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應該是叫資譴費... 不是叫解雇金, 不好意

2007-05-30 13:53:28 · update #1

剛看了第11條和12條的勞基法,雇主當時的確沒照規矩來,他不是用第11條的原因叫我走,而且也沒給我資遣費,還扯謊說那十天工資是多給我的,我是否要上法院告他,還是要找勞工局??

2007-06-11 12:05:53 · update #2

2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做了將近五個月的時間,雇主那天要解雇你的時候,說什麼要多給你十天的工資來優退你。依你的情形來看,你如果沒有違反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你的,雇主如果要叫你走路,雇主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你,因為你的年資將近5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必須在10天前預告你,如果雇主沒有在10天前預告你,你可向公司要求10天的預告工資,當然公司仍然必須給你資遣費,公司如不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新制資遣費須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2007-05-30 16:33: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勞基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是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於十天前告知。
並不是給十天的假,雇主可以給你十天的工作,也可以不給你(但要給你十日薪資)
十天工作可以含每週最多兩天的謀職假
但如果雇主給你十天工作,你自願不要,就沒有立場索取預告期工資。
資遣費滿一年有半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部份照比例分配

2007-05-30 16:12: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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