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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弟因為犯了兒少法..
檢察官唸在是初犯且認錯
要易科罰金或勞動服務
弟弟沒什麼錢所以選了勞動服務
我上網查看了一些相同的案例
有些要寫悔過書為何我弟不用
有些人勞動服務只有45小時或60小時
為何我弟要被罰80個小時以上?
同樣案件卻服務小時不同
請問勞動服務種類有哪些?
可以自由選擇種類的嗎?
勞動服務的時間可以自己選擇嗎?
比如我弟填的可以服務時間是假日
那他可以星期一到星期五之間去勞動服務
這樣可以嗎? 意思是想快點將勞動時間結束

請說的白話點 謝謝

2007-05-21 15:14:4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我想你弟弟應該是接受了檢察官提出的緩起訴條件,法條內容我就不打了,請上網查詢「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2、之3」的規定。
至於你問的「同樣案件卻服務小時不同」,是因為依上述規定,義務勞務的時間為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但時間多少是檢察官的裁量權,要不要寫悔過書也是,而且他也可以命被告寫悔過書同時要服義務勞務。
義務勞務的種類就不一定了,要等到執行科通知才可能知道要做什麼。
如果想增加服務的時間,也是要等到接到執行科的通知以後,再去跟執行科的承辦書記官說。
另外,既然你弟弟同意接受緩起訴,就要認真服完義務勞務的時數,特別要注意在緩起訴期間內不能故意犯罪(酒醉駕車也算喔),否則緩起訴會被撤銷,到時候就會被起訴了。

2007-05-21 15:32: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idnight 2 · 0 0

同個案件,不同命。處份比判決好多了吧
大概是幫老人安養院打掃,洗澡。最好不
要叫不動,小心被撤!
一天不能超過八小時,這些都是自找的不
用怪別人吧。沒讓你弟留前科就偷笑了還
計較幾小時丫???

2007-05-23 00:33: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簡單的說,接受了緩起訴後
怎麼處罰是檢察官說了算(當然有法源依據,不會要你去摘月亮來給他)
做不到就撤銷緩起訴,改換法官來判

2007-05-22 22:41: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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