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離職後,不得做同性質的工作一年,這件事是有特別要求性嗎
如果不遵從會怎樣呢?
而且這有什麼法律效力嗎?
2007-03-27 07:17:4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保密契約是沒有。。。
但剛進去的時侯有簽一份三個月試用期的契約。。
契約上的確有寫到這一點
但我已經通過了試用期階段還做了二年。。
那這一份契約一樣有效嗎?
因為我在想,我最喜歡的工作就是這樣這種性質的。。
萬一離職後就不能做類似的。那我就會暫時沒工作拉。。是不是!
2007-03-27 08:29:38 · update #1
有很多公司都會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
簡單說就是要求員工"不准去同業從事一樣的工作"。
但我們考量一個問題,
若那是我唯一的專長,
而公司又不准我去其他公司從事同樣的工作,
甚至還有要求不管什麼產業,
只要是同性質的工作都不准,
那這段期間怎麼辦?
公司會養我嗎?還是去喝西北風?
大家也都希望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
那麼個人的工作保障呢?
所以,不要被公司所用的字眼給騙了,
全球很多地方都在討論這個問題。
基本上,只要您負責的業務不是非常重要,
(如負責研發公司核心產品,擁有公司重要關鍵技術,或是公司高層決策者)
而你去新的公司也沒有利用在原公司學到的技術開發同樣的產品,
應該都沒有太大的問題;
但,如果你把原公司的技術完全copy到新公司,
而新公司也因為你帶來的技術而開發出和原公司一樣的產品,
那你就要小心了,
原公司可能會以竊取商業機密的理由告你的。
舉例來說:
假設你只負責維修機台,
而去競爭對手也是修同樣的機台,
那並不影響原公司的權益,
公司並不會告你。
除非你把原公司提昇良率的方法(獨門的),
應用在新的公司,
如果被原公司知道了,
那麼它有可能會告你,
不過他得先舉證你是在原公司學到這項技術,
而他也得舉證你在新公司有使用這項技術,
也要舉證他如何知道你在使用這項技術。
所以,簡單說,
除非你太明目張膽的把原公司擁有的特殊技術應用在新公司,
否則原公司不太會以此來告你,
若他真的不准你去,
請公司提出對價的賠償,
以保障無法工作期間的生活,
通常他們也不會這樣做,
最後就不了了之。
2007-03-29 11:00:20 補充:
另外你提到的三個月定期契約,
其實你已經做了二年。
按勞基法第九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你既然已經過了那三個月的時間,
公司也沒有在滿三個月的時後叫你走,
這份合約就繼續有效,
也就是你是屬於"不定期契約工",
但即便合約仍屬有效,
公司也不能剝奪你去其他公司工作的權利。
2007-03-27 10:01: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其實這主要是針對研發設計人員而做的
怕你把公司的專利偷走
一般的工程維修人員不會受限
仔細想一下.....同行業設備用的是否都是一樣????
因為廠商都是一樣
2007-03-27 07:48: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憲法保障人民工作自由!!
2007-03-27 07:45: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沒有要求性的
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我很好奇你問的問題
那裡來的鬼資訊
還是你想問的是被裁員
國家有補助半年的事
2007-03-27 07:35: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你好阿```一般來說這都是原公司ㄉ手段``也是保護原公司ㄉ方法之一```因為萬一你有涉及或是得知原公司ㄉ開發或是設計ㄉ產品``那如果不這樣做ㄍ限制```那麼你離職後到相同性質ㄉ公司去做``然後把原公司開發設計ㄉ產品給ㄌ新公司知道或是開發ㄉ話``那對原公司不就是一大損傷ㄇ```所以一般來說再離職前(或是進入公司前)都會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契約``道理也就是在此嚕```當然只要你有簽章再保密契約上```就具有法律效力嚕```
2007-03-27 07:23:0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wisely6765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