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5/2的時候
我從我公司離職了
但是因為我有簽合約(因沒有律師在旁,屬於民是私人合約)
必須做滿三年才能離職
我沒有做滿 就必須賠償10萬元
但是我簽的那一張是屬於公司的店長合約
但是我在離職前就已經擔任領班1年多了(等於我沒有做店長1年多了)並不是店長
公司沒有依照合約上面走 很多條件公司都沒有給我
我曾經去過市政的勞工福利法會詢問
他們裡面的幹部跟我說
因為如果我硬要告公司 會是雞蛋碰石頭
ps:(我在想真的是法律保護有錢人)
在這之前我們也有去勞工調解委員會
但是老闆並沒有出現 派的只是總店長出來
因為離職的時候 我有依照規定前15天提出離職
但老闆聲稱他沒有接到消息 但是總店長有來跟我們告知說老闆要見我 ( 說的話就不同了)
因為老闆認為我不告知離職
又沒做滿3年才走 所以扣掉我1月份的薪水
全部沒給我 還說我倒欠他8萬多~(因為合約上的10萬)
我有打電話給老闆 在離職前一天
但老闆說 他都沒接到 (那電話那頭是鬼嗎??)
我有通聯紀錄
我不是想討回那筆薪水 我只想要回一個公道
是不是有錢就可以鴨覇? 是不是有錢就可以砸死人?
2007-03-26 09:29: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菁兒 3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公司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公司如要你賠違約金,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公司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公司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7-03-31 07:17: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你的情形的確比較不好處理,因為你手上的書面證據很薄弱,基本上是根本幫不上忙.
你說有通聯紀錄,但那只是證明你曾打給老闆,並不能證明通話人是老闆本人.
另外離職預告期的部份,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不過若你們在契約內容是十五天的話,就以十五天為準.不知道你當初離職時,是否有書面的離職申請單可證明你有依預告期提前告知,否則公司的確可聲稱你未依規定離職.
目前對你有利的,僅有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至於做滿三年才能離職這個條款,我問前輩的意見是說,勞工契約不能訂定這樣的條款,頂多只能訂定競業條款(即離職後幾年內不得擔任相關職務).
由於你們當初的契約內容並不是很清楚,我只能依你所描述的給意見,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03-26 10:29: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珮甄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