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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建大樓要賣掉或入住幾戶才會成立管委會呢? 那如果建商想要提早成立管委會可以嗎?

2007-03-26 10:56: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3 2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2 個解答

上面大大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條文是會誤導網友的.
此條文是規範社區在召開區大會時之與會人數比例是否符合法定開會人數,所討論之議題是否能有效達成大多住戶共同之決議案而訂立之與會人數的最低門檻.
至於所提問之問題應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28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2007-03-27 09:59: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註1),在規約中明定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以及其方式。

2007-03-26 12:00: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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