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在加盟的中油上班員工有7個+1個站長
我一個月大約可以領1萬9左右
可是最大股東聽別家的說他們的人多少.....的就要我們一個月放8天價
原先是4天放8天後一個月只有1萬5左右
今天又聽說又要減薪
我想請問我們該怎麼半才好
有沒有審麼法律獲規範來限制的....麻煩一下
2007-03-24 22:40: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志忠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是計時的也可以嗎
2007-03-25 19:16:24 · update #1
當初也沒有提供契約書之類的
就不可以了嗎
難道沒簽就可以任他擺佈了嗎
2007-03-25 20:05:53 · update #2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五、、、、、、、、。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如果你當初與公司的勞動契約是月休4天,現在放8天公司仍然要給原來的薪水,否則就會違反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公司找理由減薪資,如果你確定不想在公司工作,你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公司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記得要在30天內為之,如果公司不給資遣費,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7-03-25 06:49: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就我遇過的狀況
我之前老闆也是說要減薪
但員工有權拒絕
拒絕的結果
就是老闆維持原薪OR資遣員工
除非老闆能夠提出公司虧損的證據
你可以打電話去勞工局問一下
他們那有免費的諮詢律師
2007-03-25 05:49: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勳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