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後有填一份...離職需於三十日提出
而我在3/15時提出離職
理所當然的主管說要工作到4/15
但卻在3/23時告知我到月底3/31即可
太突然了感覺很差勁
計畫全被打亂
被強迫提前離職
這有什麼方法可以補助的嗎?
另外...
公司的員工旅遊即算是年假
這本就很不合理了
如今卻說因前年我到職還未滿一年
但已一起旅遊算休了年假
現在要扣那時的假期五天薪資
請問有什麼方式不被扣錢嗎?
謝謝
2007-03-24 06:46:3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3/15時提出離職,理所當然的主管說要工作到4/15,但卻在3/23時告知你到月底3/31,雖然老闆要你做到3/31,但他仍然要給你薪水到4月15日,如果老闆不給薪水,你可要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公司如不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工作幾天公司就必須給幾天的薪水,公司不能因為前年你到職還未滿一年,但已一起旅遊算休了年假,現在要扣那時的假期五天薪資,如果公司扣你5天的薪水,就會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可以將勞基法的規定告訴雇主,雇主如果還是堅持,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7-03-24 07:25: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一般的公司員工離職時依照人事規章的區別有分為以下三種:
直接人員:指技術員從事生產直接之人員(一個禮拜以前)
間接人員:領班以上,從事管理,內勤辦公人員(21天以前).
課長級(含)以上員工(30天以前)
所以如果你是屬於直接人員的話七天前預告公司就可以了!
公司告知妳到月底的原因我想跟人資那邊薪資的結算有關(每月的1日~31日)除了加班費是算到25號,再者就是你離職公司才會多一個缺提早補人吧~以免影響產量運作,奉勸妳既然都打算不做了那就看開點就做到月底就好了別因為這種事壞了心情~早點到下間公司學習經驗不是更有發展的空間嗎!
2007-03-24 07:13: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管你媽媽嫁給誰 6 · 0⤊ 0⤋
你還年輕方法很簡單直接報勞保局....
但路還很長...........
小吃虧留一些好名聲讓其他老板或同事打聽.
以後賺到的會超過這幾天..
小心得理不饒人弄巧成拙讓後面的同事誤導
對你以後的工作會引響ㄡ...
希望你能放寬心..
2007-03-24 07:06: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請問被強迫提前離職有何方法可以補助
建議您問一下勞保局喔
他們應該可以幫助您!
2007-03-24 06:47: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先生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