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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工作一直很不順利
做了三天,主管就說在給他兩天試用看看
結果因為哥哥沒信心,因為是送貨的工作
手機費用繳不出來被停話,怎麼送貨
問路都沒辦法問,只好跟主管說不去了
只是扣掉假日,前前後後也做了5天半
壹毛錢都沒有,因為他們那間公司說是
試用期沒薪水,請問一下真的是這樣嗎

2007-03-22 10:12:0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婷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1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你哥哥工作幾天公司就必須給幾天的薪水,所以公司必須給你哥哥5天半的薪水,如果公司不按時給你哥哥薪水,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27條規定,你哥哥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命令公司於一定期間給付員工薪水,如果公司沒有在期限內給付員工薪水,勞工局就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007-03-22 13:29: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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