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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91年9月到職..何時可休14天特休呢?我看同事的假簿.年資已滿5年5個月了.他是90年5月到職..但今年公司還是給他10天特休而已..
總務說公司是採年度計算..請問這麼算正確嗎??如果正確.公司不給14天特休.哪該怎麼爭取??

2007-03-17 06:25:0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一.我於91年9月到職..何時可休14天特休呢?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給予十四日特別休假。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按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係從受僱當日起算。
(二)因此,您於91年9月到職,依上揭規定,於96年9月工作滿五年之日起至97年9月的一年期間即可休14天。但因您們總務說公司是採年度計算,所以貴公司係在93年1月1日起才給您7日的特別休假,如此,則您91年9月至91年底之工作年資(約110個日曆天)並沒有計入特休,一年365日有7日特休,110個日曆天約有2天的特休,亦可向公司請求補給2天特休。

二.我看同事的假簿.年資已滿5年5個月了.他是90年5月到職..但今年公司還是給他10天特休而已..總務說公司是採年度計算..請問這麼算正確嗎??

(一)您同事90年5月到職,至95年5月年資達五年,依規定可以從95年5月滿五年之日起至96年5月的一年期間有14日的特別休假,但因每個員工到職日不一,此種算法公司較難辦理。而一般實務上多以年度為計算方式,核給該年度之特休日數,故如90年5月到職,至91年5月年資滿一年,開始有特休假,先結算91年5月(例如91年5月16日)至91年12月31日期間(共230個日曆天)的特別休假,一年365日有7日特休,230個日曆天約有5天的特休,92年起整年有7日特休,94年起整年有10日特休,96年起整年即有14日特休。
(二)您們總務說公司是採年度計算,自可依上述方式計給特休,既簡便又適法。因為貴公司是採年度計算,如果您同事90年5月至90年底之期間,因尚無資格請特別休假,所以公司於91年沒給他特休,而從92年1月1日起才給,則92年的特休應有7+5=12天,因為還要把90年5月至90年底之期間的五天特休補給他,才符規定。如果那5天的特休貴公司一直沒給,96年整年即可以請求14+5=19日的特休。

三.如果正確.公司不給14天特休.哪該怎麼爭取??

(一)如果您同事請求補給90年5月至90年底未計入工作年資的五天特休,以及工作五年以上應有14天之特休,他可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要求公司與您同事協商,補行排定共9天(14-10+5=9)之特別休假日期。
(二)如果貴公司仍拒絕補給該9天特別休假,係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他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規定,對貴公司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
各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

2007-03-17 12:14: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提供您參考:
勞基法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並非以年度計算的喔!

2007-03-17 06:37: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假日 2 · 0 0

如果是公家機關建議您到人事行政局的網站"http://www.cpa.gov.tw/cpa2004/fixpage/GLIQ0001.html"參考...

2007-03-17 06:34: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浪~ 6 · 0 0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您提到的案列屬於公司的勞動契約,您可向工作地點的縣市政府勞工局反映,請他們出面協調看看。

2007-03-17 06:32: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遊魂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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