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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一家餐廳服務 我做早晚兩班 基本上應該是正職人員可視公司還是給我時薪 而且公司沒有勞健保以及三節禮金 也沒有任何福利及制度 今天因為某些原因我跟老闆辭職 老闆居然拿勞基法出來跟我談 說我應該在15天以前告知 才可以辭職

2007-03-16 08:47:4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我想請問真的是要這樣嘛

2007-03-16 08:48:21 · update #1

4 個解答

如果這是你唯一的工作,沒有加勞保基本上你老闆就違法了,和是不是工讀生沒關係,而且我想你們應該沒有簽訂勞動契約或服務合約吧,這樣就沒有所謂15天前,而且勞基法規定是10天、20天與30天前(依據年資),也沒有15天這個數字的規定,如果有簽立相關契約,內容明訂15天前要提出,那就必須遵守。

2007-03-16 10:36: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o 5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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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09:47: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所以你要離職根本不必在15天前預告雇主,除非貴公司有在工作規則或契約中訂定,縱使有訂定也不能超越勞基法,即如果你的年資在3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只要於10日前預告就可以了,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在所不問。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只要勞工是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超過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員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就要幫勞工加保勞保,此乃強制規定,不得由雇主或勞工選擇要投保或不要投保,公司幫員工投保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必須在員工到職當天投保,而健保部份沒有人數限制,依健保法第16條規定,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就要向健保局辦理投保健保。
如果公司沒幫勞工投保勞、健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如果公司沒幫你投保勞保而造成你的損失,則你可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

2007-03-18 12:34: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沒有加勞保怎麼用勞基法來限制你?你可以跟老闆說如果他再刁難就以沒有幫勞工加入勞保違反勞基法,去向勞保局檢舉,他就會被罰款囉~~~~~

2007-03-16 09:03: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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