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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裡加上我共五個人...
最近有一位員工到職四個多月..
他在2月15日時告知我欲在2月底離職..
但我並未同意他...
並要求他把手邊的工作完成且新人到職交接完畢後....
才可離職..
且我司有規定欲離職須在一個月前提出...
可是到了228假放完後..
3/1便不再見到他來上班...
致電後才瞭解他堅持已意不願再來上班....
那位員工離職前只簡單交接了手邊的案子..
但並未盡詳細..
害的我司忙的手足無措..
於是我把他二月份的薪水扣住..
並要求他回來把工作完成並交接完畢..
才願意給付..
請問...
我這樣做有何不妥嗎..
如果不妥..
我該如何給他適當的處罰才合理..
謝謝...

2007-03-08 17:18:0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雖然他在2/15告知離職...
但中間2/17~2/25有9天年假咧...
所以2/15~2/28只有2/15及26,27三天吧...
這樣能算十天嗎~~~

2007-03-08 18:56:01 · update #1

而且他工作交接的並不完全啊~~

2007-03-08 18:56:46 · update #2

4 個解答

其實他好像並沒有不妥的地方.... 給你參考一下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囉 ~~~ 他只有工作 4 個月 好像有提前10天預告離職
如果那位員工對你很重要 那當初就該好好的對待~~~
而不是向我目前的公司 什麼都要摳 全部都違反勞基法
對於你扣留他的薪資 ~~~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2007-03-08 18:52: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沒錯,預告期指的是日曆天,並非工作天,所以你無權扣留勞工的薪水,建議你盡快和該位勞工溝通,請他善盡交接之責任,而薪水也會發還給他。要是拖到他跟勞工局申訴,可能除了薪水要還之外,還要被罰款也說不一定。

2007-03-09 04:01: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很不幸, 違法的是公司. 公司已經站不住腳了

2007-03-09 02:59: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ichael C 7 · 0 0

勞基法的預告期只有說十日,並沒有說工作天,以法令而言,他並沒有違法。

2007-03-08 19:30: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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