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在公司待ㄌ7各多月...但由於公司自己本身的因素..
讓我想要另外找工作....(例如勞健保說什麼做滿三各月才可以加入..等等問題)
但是我再剛進入公司時有簽一份臨時雇員工作準則..這算契約ㄇ??
如下:
2.請假之申請:須載明理由,且應於前一至三天提出申請。無正當理由或無在三天前提出申請者,不予假。但緊急事件則另當別論。
3.每月遲到達10次以上,視為請假半天。全年滿60次視為事假半天,年終考績扣分。
4.不依規定申請事、病假者,以曠職論〔一日扣三天薪水〕。
5.雇員,所請事假、病假、不予計薪
6.請假必事先會知代理人並將工作委請代辦,請病假必檢附醫療証明健保卡或藥包袋,否則依事假論,用電話請假,必須會知主管核准,否則曠職論。
7.上班時間私人電話請長話短說(因電話費計時計價,每月電信局列印明細追究)。
8.上班時間私人手機(大哥大)請關機,違者年終績效扣分(公事請長話短說,電信局是計時計費)。
9.上班禁止私自上網瀏覽以減少不必要費用支出。
10.私人電話談話中遇公事待洽時,必須即刻停止以公事為重,禁止私事打出對方手機(因電話費貴)
11.工程部人員如年假未休完,則可折現給付,如工作寬鬆,公司得指定休假,如外銷限時趕工時期,不得請年假,商量後折期再休年假。
12.每天工作應該做完成段落,方可下班,如自己份內工作未完成而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加班。特別是週五,下班前應把本週之事做完成方可下班,因工作需要溢上班者,經主管報備可折日依時數補休假)。
13.當月未請假、遲到、早退者,發全勤獎金NT$1000元整。
14.新進人員之薪津包含全勤,如未全勤扣1000元
15.其他部門如有年假尚未休完,亦不得請求折薪或隔年補休。
16.若要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如未經核准視同曠職扣薪論。
17.簽定臨時雇員者:因工作之需要得以隨時辭雇,不依勞基法方式給付。
18.年終獎金含出勤獎金(依請假次數計算之)
特別獎金-(對公司提出有益之建議或特別認真者)
遞減獎金-危害公司之利益者扣除獎金)
19.嚴禁代打卡否則兩人都視同曠職論。
20.工作認真並常提出對公司建議者,主管將依能力情況加薪,或嘉獎以鼓勵。
21.公司嚴禁同事間互相討論薪水,避免紛爭,違者降薪。
22.9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人員勞工退休新制6%將由個人每月薪水扣除。
同 意 者:
地 址:
填寫日期:
2007-03-06 07:08:5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希望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1.重點是第16點....若要離職要提前一各月提出....
但勞基法有說滿三各月未滿一年...只要10天前提出即可....
那如果我沒照公司的意思...而10天前提出適用ㄇ??
還是得照公司的意思ㄋ???
2.想請問各位...如果想走要怎麼說比較好....
總不能直接說我不想做..想另外找工作吧!!
麻煩大家幫幫我吧@@
2007-03-06 07:12:57 · update #1
1.(例如勞健保說什麼做滿三各月才可以加入..等等問題)
A:最起碼勞保在當天就要加保,如果你在三個月內因公受
傷如果沒有勞保,你怎麼得到補助。
2.請假之申請:須載明理由,且應於前一至三天提出申請。無
正當理由或無在三天前提出申請者,不予假。但緊急事件則
另當別論。
A:這一條合理且不違法。
3.每月遲到達10次以上,視為請假半天。全年滿60次視為事假
半天,年終考績扣分。
A:如果遲到已扣薪,不能要強迫請假,但遲到歸遲到,除
非遲到所佔扣薪比例與事假半天同,不然不合理。
4.不依規定申請事、病假者,以曠職論〔一日扣三天薪水〕。
A:民國74年勞委會解釋令,曠職一日以扣發當日工資為
限,所以曠職一日扣三日是違法的。
5.雇員,所請事假、病假、不予計薪
A:不合理,病假一日是扣半薪。
6.請假必事先會知代理人並將工作委請代辦,請病假必檢附醫
療証明健保卡或藥包袋,否則依事假論,用電話請假,必須
會知主管核准,否則曠職論。
A:這一條合理。
7.上班時間私人電話請長話短說(因電話費計時計價,每月電信
局列印明細追究)。
A:這一條合理。
8.上班時間私人手機(大哥大)請關機,違者年終績效扣分
(公事請長話短說,電信局是計時計費)。
A:這一條合理。
9.上班禁止私自上網瀏覽以減少不必要費用支出。
A:這一條合理。
10.私人電話談話中遇公事待洽時,必須即刻停止以公事為
重,禁止私事打出對方手機(因電話費貴)
A:這一條合理。
11.工程部人員如年假未休完,則可折現給付,如工作寬鬆,
公司得指定休假,如外銷限時趕工時期,不得請年假,商
量後折期再休年假。
A:勉強算合理,但是一般年假加班,應付加班費而不是
補年假。
12.每天工作應該做完成段落,方可下班,如自己份內工作未
完成而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加班。特別是週五,下班前應
把本週之事做完成方可下班,因工作需要溢上班者,經主
管報備可折日依時數補休假)。
A:責任制也不算違法,但要看工作量合不合理了。
13.當月未請假、遲到、早退者,發全勤獎金NT$1000元整。
A:合理。
14.新進人員之薪津包含全勤,如未全勤扣1000元
A:原本全勤就不能算薪資。
15.其他部門如有年假尚未休完,亦不得請求折薪或隔年補
休。
A:假如年假未休完的原因歸究於公司,當然可以要求。
16若要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如未經核准視同曠職扣
薪論。
A:勞基法是最基層的法律,不代表雙方不能約定,如果雙
方同意此約定,當然合法。
17.簽定臨時雇員者:因工作之需要得以隨時辭雇,不依勞基
法方式給付。
A:臨時雇員只是一個稱呼,法定保障不能剝奪。
如果一日工時達八小時,就能算正式員工。
18.年終獎金含出勤獎金(依請假次數計算之)
特別獎金-(對公司提出有益之建議或特別認真者)
遞減獎金-危害公司之利益者扣除獎金)
A:沒有違法
19.嚴禁代打卡否則兩人都視同曠職論。
A:代打卡是一種虛偽表示,所以合理。
20.工作認真並常提出對公司建議者,主管將依能力情況加
薪,或嘉獎以鼓勵。
A:合理
21.公司嚴禁同事間互相討論薪水,避免紛爭,違者降薪。
A:合理
22.9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人員勞工退休新制6%將由個人每
月薪水扣除。
A:嚴重違法,這屬於雇主需額外提發,不能扣員工薪
資。
23.重點是第16點....若要離職要提前一各月提出....
但勞基法有說滿三各月未滿一年...只要10天前提出即可....
那如果我沒照公司的意思...而10天前提出適用ㄇ??
還是得照公司的意思ㄋ???
A:這一條在經過雙方簽字同意後,並不違法,勞基法是
至少十天,但不代表一定得十天。
24.想請問各位...如果想走要怎麼說比較好....
總不能直接說我不想做..想另外找工作吧!!
麻煩大家幫幫我吧@@
A:你就說1.4.5.17.22點都牴觸勞動基準法
與勞工退休金提撥條例,這種違反勞動法令的公司我
不想待。
2007-03-06 07:35: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我是進了一家大公司
可是最近不知道為什麼覺得壓力很大
才2個月就不想做了
我也覺得很煩
2007-03-06 15:29: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 6 · 0⤊ 0⤋
1.簡單來說如果你不想惹太多麻煩的話建議你可以照公司上面提的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但如果你急著走的話你可以10天前提出看你們公司的主管怎麼說,如果說到不給薪之類的問題的話,你就可以向勞基會提出問題了,相信勞基會一定會替你解決的。
而且還有一個重點,你那份合約書裡面沒有提到要任職到哪個時間,所以應該可以不用擔心離職的手續問題。
2.想要離職的理由有很多阿,例如:覺得這份工作自己無法適任或想另某成就等等的。
2007-03-06 07:32: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ing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