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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於月初提出辭呈,但老板沒同意,因小公司所以沒寫辭呈的規定,但已和下個公司約好上班日期,若舊公司一直沒人交接,是否我將工作事項寫下,就可離職,在勞基法上可站得住腳嗎?請大家提出意見,謝謝!

2007-03-05 03:48: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怡綾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因不知該公司從事何種行業,以下係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提下所為之說明,敬請參考。
一.請問,已於月初提出辭呈,但老板沒同意,因小公司所以沒寫辭呈的規定,
(一)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性質上屬於形成權的行使,所以不需要老板同意,縱然老板不同意,您還是可以離職。
(二)而且終止勞動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勞基法並沒有規定應該用什麼方式離職,勞工欲終止勞動契約時,須向勞動契約他方當事人即雇主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如為對話情形(口頭辭職),以該意思表示為相對人即雇主所瞭解,即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如為非對話情形(寫辭呈),以該意思表示之通知達到相對人即雇主時,始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因此,如果您在本(三)月初提出辭呈,已明確告訴老板什麼時候要離職,您老板雖然沒同意,但表示他已經知道,則您的離職意思表示已經有效成立。
(三)又離職在勞動基準法上叫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依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規定,勞工離職時,應該根據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 ,預先告訴雇主,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該在十天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三十天前預告。因為預告期間是勞基法所規定,如果沒有遵守雖然沒有罰則,但有些老板會藉口要求勞工賠償損失,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二.但已和下個公司約好上班日期,若舊公司一直沒人交接,是否我將工作事項寫下,就可離職,在勞基法上可站得住腳嗎?
 
    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需辦妥交接手續,才可以離職,不過本於勞動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不管勞雇雙方有沒有約定,自然應該盡到交接離職手續的義務。您要辦理交接,但公司一直沒人交接,您可以將工作事項交代清楚,詳列移交清冊一式二份(自己留一份),將移交物品及移交清冊交給您老板或同事簽收,離職日期一到即可離職走人。
三.老板沒簽辭呈,有理由不給薪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因此,您工作期間的工資(薪水),該公司應該在您離職當天全部結清給您,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因為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勞工離職方式,如果老板以您沒簽辭呈,不給您辦交接或不承認交接,藉口不給薪的話,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該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請其派員查明處理。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
各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007-03-05 07:06: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我之前跟現在都是在小公司待的ㄚ,只要你離職一定得把勞健保移出那不證明了你那天離職的,不用擔心領不到薪水,我還沒遇到不給的

2007-03-05 03:58: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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