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丫姨
在一間小的清潔公司上班,結果昨天(3/2)突然請他離職,原因是他的手腳太快~~很扯的理由...還說他們已經找到新的人了! 叫我丫姨做到下週一(3/5)就好
我知道現在勞基法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他們這樣的做法,我們是否可以利用什麼管道申訴~~
我覺得要人離職至少也要前半個月一個月講,那有人突然這樣…
或是能否跟那間公司要個十天的薪水當離職金…等
誰知相關細節可以幫助我們… 感激不盡
2007-03-03 05:02:1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年資未滿三個月
但 據我所知 現在不是已經沒有所謂的"適用期"嗎
2007-03-03 05:40:46 · update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阿姨的情況公司必須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你阿姨,與試用期無關,因你阿姨上班未滿3個月以上,所以公司不必依法提前預告你阿姨,但公司必須給你阿姨資遣費,如果公司不給你資遣費,你阿姨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7-03-03 16:57: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我覺得IVAN己經簡單明確回覆你的問題
你趕快去幫你阿姨到勞工局...提出..申訴....
比較實在...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市府總機:2720-8889
轉勞工局關於資遣
在這個HP你參考一下唄^ ^=
勞資爭議協調表格
http://www.bola.taipei.gov.tw/server/server_1.asp?id=勞資爭議
不要怕...這個單位...完全站在勞方這邊的
而且有很多律師...可以協助你的...重點
不須花一毛錢...或說我們有繳稅啦...^^
2007-03-03 08:52: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laire 3 · 0⤊ 0⤋
1.手腳太快,不算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的解僱條件,所以你阿姨
有權索取資遣費,與預告期工資。
2.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三款,雇主要解僱員工的話,員工若年
資有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要有十天預告期,要不然也要有十
天預告期工資,而且一週最多還要給兩天有薪的謀職假。
3.勞工局申訴。
2007-03-03 05:29: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