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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間很沒有制度的小公司,老闆貼出很不合理的公告,她說二月份一律不准請假﹝不管病假或其它‧‧﹞,否則二月份就算日薪!26號那一天上班上到一半我經痛,我並沒有說要請假,老闆就直接叫我下班,隔天去上班她就解雇我!且再2天我就滿試用期了,她惡意辭退我逃避資遣費,去領薪水時她算日薪給我,請問這樣合理嗎?

2007-03-02 18:49:1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Zoe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妳說26號那一天上班上到一半我經痛,妳並沒有說要請假,老闆就直接叫妳下班,隔天去上班她就解雇妳,去領薪水時她算日薪給妳,請問這樣合理嗎?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依妳的情況公司必須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妳,與試用期無關,如你上班滿3個月以上,公司還必須依法提前預告妳,公司必須給你資遣費,如果公司不給你資遣費,你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公司如果不按月薪而按日薪給妳,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007-03-03 03:52: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你去勞工局申訴那家公司吧!
通常這種情況應該可以申訴的!

2007-03-02 19:00: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他們很 " 人治 " 喔 , 無法無天的意思...

找勞工局 , 給他們一點教訓

2007-03-02 18:50: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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