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關例假日加班費記算問題。如:星期日加班怎麼的算法,我想問問各位前輩提供有關勞基法這方面的資料。
2007-03-02 08:22: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如果雲知道 6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9月14日(87) 勞動二字第039675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如果公司要求假日必須加班,此一部份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依勞委會(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如果星期例假日加班,在工作8小時內須加倍發給工資,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果星期例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7-03-02 17:24: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依勞基法休息日、休假日加班之薪資計算相關規定:
一、星期日: 例假日(勞基法 第36、37條,含國定假日)工資,依第39條,加倍發給
二、星期六:休息日
(1)法定工時內(第30條,例如兩週84小時)—雙方協商定之。
(2)逾法定工時:依第24條規定
1.休息日: a.前2小時,每小時加發1/3
b.後2小時,每小時加發2/3
c.逾4小時協商定之,但每小時不得小於2/3
2.休假日(19天,國定假日調整之部分):加倍發給工資。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九二四八號函)
2007-03-02 08:28: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天之驕子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