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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並沒有簽任何合約,只是口頭上的答應,但是與主管雙方有已Mail的方式答應,這樣是不是也是一種證據,如果我想離職可以嗎?因為我怕公司會以Mail的內容作威脅而不簽離職單。請高手幫忙我解答,謝謝!

2007-03-01 16:06: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麥麥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工作擺爛是最快的方法
但這方法也很爛
建議千萬別這樣

mail內容當然是證據囉
但是否具效力
當然是沒有
因為你是答應主管並非與公司簽約
所以
依據勞基法規定你提出辭呈你的主管他沒有理由不接受

以下是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2章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2章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7-03-01 17:00: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只有背影可以看 4 · 0 0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382

來 這網址是 中華商業銀行敗訴 和妳相關的文章 妳一定要看看
不方便貼文 所以給妳網址 一定要看唷~~~~~~

2007-03-02 08:13: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1.在法律上,口頭表示也算合法契約的一種,雙方都要遵守,而
且你們的口頭表示已達成意見一致,也有雙方電子郵件做為佐
證,那當然是合法契約,當然有效力。
2.此外,在口頭約定中,如果沒有違約條款,基本上你離職是不
會有問題的。
此外,就算老闆不簽離職單,你可以單方面寄送存證信函,並
給足法定預告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給十天)
這也就夠了。
3.如果他扣你薪水當損害賠償,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2007-03-01 19:46: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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