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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本來在一家公司任職,後來找到ㄧ家新的公司,
新公司請她年後再上班(即2月26日),原來的舊公司也是待到2月,過年前才離職的,結果上了2天班以後,友人就接獲公司人事部電話
說三月不用上班了,理由是老闆說不合適,(有2天就知道合不合適的嗎?) 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訴,我個人是覺得這家公司真是有點過分,這種情形可以算資遣嗎?
PS.他們只是口頭契約.還沒有簽正式契約書.説好試用期一個月
可以提前解聘嗎?朋友很難過受到打擊 所以我才想幫他問一下
先謝謝各位大大~~
 

2007-02-28 18:38:5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匿名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友人上了2天班以後,友人就接獲公司人事部電話說三月不用上班了,理由是老闆說不合適。你友人的情況公司應該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因為你友人只上2天班所以公司可以不用預告,你友人可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可以開始領失業給付。而失業給付之發放,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是以你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2007-03-01 04:07: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1.口頭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就成立了。
  假如這個合約並沒有約定工作期間,形成不定期契約的一種
  ,既然是不定期契約就符合領資遣費的條件。
2.勞退新制而言,工作年資滿一年要給半個月平均工資,
  兩天的話,月薪三萬,資遣費大概只有八十多元。
3.當然公司如果開立資遣證明與資遣費給你的話,就沒有什麼
  立場申訴了。
4.如果你還是覺得不平,要跑一趟勞工局申訴,建議你先看看
  划不划算。
5.另外你的工作只有兩天,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2007-03-02 11:21: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打擊歸打擊

你要多鼓勵鼓勵你朋友
讓他繼續去找尋新的工作職場

出社會找工作就是這麼一回事
這樣的情況很多
如果只是因為這樣
就把精神放在這上面
那怎麼會有好精神去找下一個屬於自己職場的地方呢

才2天...收拾一下心情吧~~不用想資遣證明了...
把自己最好的狀態給下一個應徵職場吧

替我跟你朋友說:別灰心~加油!!

2007-03-01 11:12: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啥米呀~ 3 · 0 0

沒有簽合約的話,應該是可以提前解聘的,因為他沒有簽契約書,如果有簽的話 ,就可以要求資遣證明了。

2007-02-28 18:50: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宜菁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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