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某家醫院工作,起初面是成功後,報到时有簽一份二年合約,適用期1~3個月不等,但合約說二個月後自動生效,現在要我要邁入第三個月,還是領適用期的錢,我想離職,但是ㄊ們都用你已過適用期和已滿二個月要賠毀約金,二個月全薪約7萬元,但試用期離職是不用賠款的吧!
請大大們告訴我解決之道吧!
2007-02-27 17:26: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oyA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真的辦法不需陪毀約金嗎?
我可以向主管要一份合約看看內容吧?
2007-02-28 02:17:36 · update #1
這家醫院有其他多家分院,適用期過後會再簽約,看是否願意留任,但是我就職的這家醫院,沒有這樣的程序,直接升為正職,這是不合理的吧!有點強硬手段留人,因為是新醫院還在做審核中.....我可以有工作自由權嗎?
2007-02-28 13:37:55 · update #2
我想請問工作快三個月ㄉ毀約金7萬但是都領試用期ㄉ薪水算不不合理金額
2007-02-28 17:41:10 · update #3
我如2/8開業工作至2/30只排休3天算不算不合勞基法規定,超時,我可以一這一點跟ㄊ們解除合約ㄇ,地方法院有免費法律訴訟輔導我可以去諮詢嗎?可以要求醫院給當初那一份合約書ㄇ?
真得沒法辦?因為當初只想找一份工作,糊裡糊塗簽了不平等條約,真悶!(笨ㄉ要命ㄉ社會新鮮人)
2007-02-28 18:07:47 · update #4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你說在某家醫院工作,報到时有簽一份二年合約,現在要邁入第三個月,你想離職但是ㄊ們都用你已過適用期和已滿二個月要賠毀約金,請大大們告訴我解決之道吧!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只要你與醫院所簽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
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醫院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可以減少到合理金額。
另外,如果醫院要你賠違約金,醫院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如果無錢可賠,醫院只能上法院向你求償違約金,如果醫院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留違約金,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7-02-28 07:00: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1.雖然法律取消試用期,不代表不能約定試用期。
2.你的試用期以1~3個月不等,而今邁入第三個月,領試用
期薪水,不算不合理,畢竟你還在試用期。
3.合約兩個月後生效,並不表示試用期只有兩個月,也就是兩
個月後生效一說,與試用期是無關聯的。
4.已過試用期可能只是誤解,畢竟你不是說一~三個月嗎?
假如你01/01到職,試用期三個月04/01為止滿三
個月,04/02起才算正式期。
但合約有一文是說兩個月後合約生效,足以清楚是指你到職
兩個月,也就是3/1生效。
5.合約既然生效,他的違約金兩個月尚稱合理,但我覺得有點
勉強,所以合約既然生效,就表示違約金已生效,中途離職
是需要付違約金的,不論你試用期到或不到。
6.從你的敘述中,合約兩個月後自動生效,假如你在第二個月
未滿時離職,當時合約未生效,就不用付違約金了,只是你
現在已邁入第三個月了。
2007-02-27 18:23: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