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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小弟之前於該公司曾任職約一年之工讀生!

離職半年後又回到該公司作正職人員(業績制)

BUT....公司制度改變越來越彄...

每個月被扣很多錢實在無法過生活...

所以小弟決定離職!!!

可是卻遇到人手不足公司跟我說"不可以"離職!!!要也要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問題來了! 請問這樣我還算試用期嗎?

如果算的話我可以依照勞基法16條離職照樣給薪資嗎@@?

還有...當初進來也是有簽訂合約不過沒有給我影本= =內容我會在補上...請問這樣我有辦法不扣薪資離職嗎@@?

拜託各位指導3QQ 真後悔當初太信任主管...

2007-02-26 21:16:4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SDR網路事業部 Shon.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還有...公司走ISO制度的

當初對於業績專員有一份制訂內容(與合約不大符合)這有幫助嗎@@?

不好意思給大家添麻煩了...

實在忍受不了每天上班14-15小時-.-....

2007-02-26 21:19:01 · update #1

1 個解答



1.勞基法中沒有試用期之規定,但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只是
  試用期間法定的權利義務不能無限上綱或縮水。
2.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三個月以上未滿一
  年十天預告。
  所以你只需要給公司十天預告,除非公司的工作規則有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3.合約與法律牴觸無效,但是離職最好是能有一個完美結局。

2007-03-02 11:27: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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