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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他做了8個月
第二 當初公司契約有提到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第三 過年前一周才再次確認過 並無離職打算

我知道員工有員工的權利 站在公司的立場 我該如何替公司解決這問題..?
勞基法與當初公司簽訂的契約有所衝突時 怎辦..?

2007-02-21 19:17:3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問題就在於我們公司是補教事業
當初就是要避免員工離職影響對於學生的照顧
因此 才有提出辭呈的後一個月始可離開..

我會在試著跟他在談談 但從法律面是否一定要對上官司才有結論

2007-02-22 10:15:36 · update #1

1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16條、第24條、、、、。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該員工工作8個月,你說公司契約有提到離職需要提前1個月告知,但此一部份與勞基法牴觸所以是無效的,該員工在過年前1天離職,其做法確實有違職業道德,但勞基法對此一行為並無規範,如果補習班確實因該員工離職造成損失,補習班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該員工求償。還是跟該員工溝通一下,畢竟搞成雙方撕破臉對簿公堂對雙方都不好。

2007-02-23 04:50: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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