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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從事百貨服務業,我在這間公司服務2年半的時間了~~
服務時間從93年12月到限在~~我在今天2007年2月17日跟主管口頭提出離職請求做到2007年2月28日,但公司規定須在30日前提出離職書面申請..但是我聽說勞基法規定如要離職要14個工作天前提出即可,但公司的規章需要30日前書面告知,如不履行就要扣薪資10000元
我詢問過我們的副理<他的職位比我們主任ㄉ階級還要大>他說緊急狀況是可以在14日前提出離職申請,但是我們主任堅持說不可以還說如不照公司規定離職就要扣薪水一萬元~~~怎麼辦?????????
但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是要跟公司撐下去還是說我可以再2月28日就離職但不會被扣薪水請告訴我好嗎??....但我還沒寫離職書面申請單因為本公司主管都不拿來給我那我該怎麼辦??????

2007-02-18 15:10:2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心燕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服務時間從93年12月到限在~~我在今天2007年2月17日跟主管口頭提出離職請求做到2007年2月28日,但公司規定須在30日前提出離職書面申請..但是我聽說勞基法規定如要離職要14個工作天前提出即可,但公司的規章需要30日前書面告知,如不履行就要扣薪資10000元???

離職要幾天前提出?
離職預告天數:
到職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10天
到職滿一年但未滿三年者:20天
到職滿三年以上者:30天

這是勞基法對員工的離職預告天數所做的規定,公司內部訂定的規定對於勞工這方權益來說,不可比勞基法嚴格,必須優於勞基法,所以不論 貴公司有明文規定為離職多久前需提出,可短於、卻不可長於勞基法規定。

但是相反地,公司要資遣員工,也必須作預告,天數同上述離職預告。若公司未能足夠日期前通知,每少一天就要以你的一日日薪代替。例如應該10天前通知你,結果8天前才通知你,那除了資遣費外,還要給你兩天薪資。另,為保護員工,公司預告資遣你,預告時間只可比勞基法規定長,不可縮短。

但目前法令規定公司未做預告、或未足夠日期預告資遣,必須以日薪作為替代。但對員工未預告離職即離開並沒有罰則,也就是雇主對你沒皮條,所以你要走就走,就算立刻走,公司也絕對不可以扣你一分錢、也不能延後給你錢。
依你的年資需要20天的預告期,20天預告期包含假日,預定2月28日離職應於2月9日告知,但是你2月17告知離職日期為2月28日,不滿勞基法的預告期20天,雇主是可以刁難你。
如果你用公司副理所說的緊急狀況的話,是可以在14天之前告知,但是你也不滿公司的緊急狀況的時間14天,因為2月17到2月28日離職,也才只有12天。
但是如果你是2月17日提出辭呈,離職日期為3月8日,這就符合了勞基法的預告期,雇主也就不能刁難你或是不給你薪資。
如果你的公司因為你提出離職,而要扣薪資ㄧ萬元
依勞基法的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發薪水是違法的。
如果扣薪資的話雇主就違反了勞基法,是可以申訴的

2007-02-18 17:05: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你用掛號信寄出給公司.就這寫....
本人XXX依照公司之規定.於30日之前.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聲明.本人影印一份.以茲證明已有向公司提出.也期盼公司能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處理.勞資雙方好聚好散.
你不需要寫太多.反而不好.只要公司有任何你覺得不妥的告知.你先不用理它....你只要跟公司說..等你問了勞工局這樣合不合法.再處理...你將你要做的回覆.都推給勞工局.讓公司和勞工局橋....你看戲就好.

2007-02-19 03:19: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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