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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公司於1月底時以我對工作無企圖心..片面說要調降我的薪水..但我當時一時心急救說出年後自己會離職..
之後主管一直催促我去拿離職單..還威脅我再過年前就要交出離職單..說我於2/15不交的話就要資遣我..也會給我資遣費..
因為我閱讀過相關法條覺得資遣對自己也算一種保障..所以就同意..也與主管談好在資遣理由方面..以因職務須至外地工作..我無法配合而同意於2/15被資遣..
但是2/16至公司辦理相關文件時..發現公司於資遣證明中註明我是因"工作無法勝任"而被資遣..這與當初我跟公司所談的不盡相同..當時我馬上表示我不同意(因為我怕這份文件會影響到我找新工作)..並請主管離出香關證據說明我未何無法勝任..否則無法簽署相關文件..
主管無法提出..後來就說那就請我自己離職..並且要我於2/16當天交出離職單..我表示無法做到..他就威脅我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回答他說2/16我是不可能交離職單的..要交也是過年後..要不就寄存證信函給我..主管後來則改口說要我保證我年後我會交離職單..而且也要我保證我之後不會再請公司資遣我..

我想請問一下:
1.公司可以任意調降員工薪水嗎?還是在什麼情況調降是合法的?
2.口頭說要離職有法律效益嗎?還是必須有書面文件才行?
3.公司逼迫員工離職有法律可以制裁嗎?
4.資遣證明單上面的資遣理由可以任由公司寫嗎?亦或可以不寫資遣理由呢?(工作無法勝任這個理由對於我應該很不利吧~)
5.雖然我口頭答應説會離職..但我可以反悔嗎?或是我想選擇被資遣呢?
6.年後我該提早自己離職..還是要在跟公司耗下去呢?因為不知道公司還會做出什麼..
希望有經驗或是有想法的大大能提出來供我參考..謝謝!!

2007-02-17 22:03:58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公司說絕對不更改資遣理由..如果我不接受就要我自行離職..而且也要求我年後只能自行離職..但是她們片面的要求應該是無效的吧?
還有我可以不要公司給的資遣證明嗎..而要求她們給我服務證明書嗎?這文件是要去哪裡拿呢?

2007-02-18 20:32:31 · update #1

6 個解答

1.公司於1月底時以我對工作無企圖心..片面說要調降我的薪水,公司可以任意調降員工薪水嗎?還是在什麼情況調降是合法的?
(1)您的薪水原來勞動契約就已經約定好(不一定要有書面,口頭也可以),如果要變更原來的約定,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公司不可以片面調降您的薪水。
(2)只有經過您同意,調降工資(薪水)才合法。
2.公司...片面說要調降我的薪水..但我當時一時心急,就說出年後自己會離職..口頭說要離職有法律效力嗎?還是必須有書面文件才行?
(1)離職在勞動基準法上稱為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必須要有書面文件,口頭表示就有法律效力。不過,本件係因主管已跟您談好資遣的事,您同意於2/15被資遣,2/16至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也開了資遣證明,已經發生資遣效力。
(2)至於該公司片面說要調降您的薪水,您一時心急,就說年後自己會離職,尚無離職的明確意思表示(離職時間沒有確定),尚且,之後公司已經給您辦理資遣(只是您認為資遣證明不應該註明因工作無法勝任而被資遣),所以,您先前口頭所說年後自己會離職,對於其後的資遣效力不生影響。
3.公司逼迫員工離職有法律可以制裁嗎?
 
 按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司法院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二0一二號判例參照)。本件公司將您資遣已發生法律效力,您也沒有自行離職,領不到資遣費的問題。
4.資遣證明單上面的資遣理由可以任由公司寫嗎?亦或可以不寫資遣理由呢?(工作無法勝任這個理由對於我應該很不利吧~)
資遣證明單在勞動基準法上叫做「服務證明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台勞資二字第58938 號函釋: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因此,可以不寫資遣理由。
5雖然我口頭答應説會離職..但我可以反悔嗎?或是我想選擇被資遣呢?
(1)雖然您口頭答應説會離職,但沒有明確意思表示什麼時候離職,並沒有發生終止勞動契約(離職)的效力。而且,後來公司給您辦理資遣,所以就沒有反悔離職,想要撤銷離職意思表示的問題。
(2)因為自行離職沒有資遣費,您應該選擇被資遣,才有權請領資遣費。
6.年後我該提早自己離職..還是要在跟公司耗下去呢?因為不知道公司還會做出什麼..希望有經驗或是有想法的大大能提出來供我參考..謝謝!!
(1)因為您的資遣案件到現在一直還有效力,依法可以領取資遣費,千萬不要交離職單,否則,公司會用您自己離職為由,拒發資遣費給您。
(2)至於您要求資遣證明不應該註明因工作無法勝任而被資遣部分,您可以參考上述4之說明,再跟您主管好好協商,請求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改發服務證明書,並依勞委會(83) 台勞資二字第58938 號函釋規定,不寫資遣理由,該公司或您主管不得拒絕,否則,主管機關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3)如果該公司仍然拒絕依規定發給服務證明書,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服務中心☎:8590-2567總機:02-8590-2866 傳真:02-8590-2960
地方主管機關要看公司所在地,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
檢查機構也是看公司所在地,各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契約法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2007-02-19 10:26:28 補充:
公司說絕對不更改資遣理由,如果您不接受就要您年後只能自行離職,並沒有效力。
一.請務必相信資遣到現在仍然有效,千萬不可同意自行離職,這樣會把資遣變成非資遣。
二.公司既然絕不更改資遣理由,如果您沒有要申請失業給付,就不必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要寫資遣理由),而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它的格式勞基法沒有規定,依照勞委會函示,只要記載您在該公司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可以不寫資遣理由,是由您向公司請求,公司就有義務開給您,不然會被罰鍰。
三.請堅守立場,過年後馬上請勞工局出面協助處理,依法資遣費。

2007-02-18 07:48: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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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02:39: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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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05:11: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至於您要求資遣證明不應該註明因工作無法勝任而被資遣部分,您可以參考上述4之說明,再跟您主管好好協商,請求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改發服務證明書,並依勞委會(83) 台勞資二字第58938 號函釋規定,不寫資遣理由...]

只是不寫理由也不對呀. 我朋友也碰到這種狀況. 公司裁撤部門. 卻以他[不適任]作為資遣理由. 而不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請問這樣可以去勞工局抗議嗎? 因為企業自己經營不善. 卻讓近50位勞工留下職涯的污點. 畢竟將來找工作時. 新公司有可能會打去問啊. 謝謝.

2007-09-01 11:56: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資深宅女 3 · 0 0

1.依勞保規定是不能任意調動員工薪資的 , 要先报請勞保局[薪資調整] , 未核准時 , 不得任意調整 !!

2.要有書面文件 , 最好是由雇主資遣

3.如是不當資遣 , 可至勞工局申訴 , 如不是資遣而是非法強迫離職 公司將受調查及罰緩處置!!

4有爭議 , 可報請勞工局爭議組處理!!

5.最好由公司主動資遣 , 別自己離職 , 一來可申請失業補助及失業津貼!!

6.依然ㄑ上班 , 有不當行為可向警局備案 , 最好隱藏錄音筆 , 隨時錄音 , 保護自己 , 別被壓力給打敗了 , 公司資遣您 , 一定要有文 , 及簽名蓋章才有生效!!

別自動離職 , 要由公司資遣您 , 以免權益受損

2007-02-18 18:44:29 補充:
由公司資遣您 ,勞健保60%可由[非自願離職] 部分可由勞保局吸收 , 以免生病受傷要自費 , 很貴唷!!

2007-02-18 13:40:2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馨雅 6 · 0 0

你先到勞工局申訴再說........
如果勞工局沒辦法處理....
你可諮詢律師了請教相關法律....

2007-02-17 22:15:2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ZERO X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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