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老闆.主管.公司可以開除.解雇你而不用給資遣費?
2007-02-13 20:01: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很難.
你必須先讓勞工局承認....該員工就是犯了所謂的情解重大事由.才被公司開除....而且.
勞工還有權利將勞工局的協調不服.而又送到法院.提起勞資關係確認.然後再申請資遣費的求償...所以.你又要舉證來說服法官.
勞基法雖然是大家都在說的特別法.但是.法官在自由心證的判決下.有時會有出人意料的解釋.
所以.有的法律條文.需要大法官解釋.
2007-02-14 02:18: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1.只有雇主有權力解雇員工,你的主管大概還不夠格。
2.法規如下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對雇主而言,你只要有第十二條任何一項,雇主就可以解雇你,不必給資讉費(符合第十八條的規範)
2007-02-13 21:05: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