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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解決,這個問題還挺緊急的。

我是正職員工,月薪27000元,
1/2到職,2/5領薪水的時候,卻少了一天的錢,
老闆娘跟我說因為我是1/2到職,所以1/1不支薪,
但1/1是國定假日,我覺得有點不合理...

結果到職後才發現,
他們試用期沒有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勞退新制,
我想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另外,今天跟老闆談,(其實我也打算二月底做完閃人)
他說考慮讓我2/15離職,
但還在考慮中,不確定,
可是2/17就是過年了...
這樣代表我過年九天的錢就這樣飛了,
我覺得很傻眼,而且事出突然,
想請問熟悉勞基法的網友們,
是否有更恰當的方式抵制這樣的狀況,
我想爭取我應有的權利,
我可以從哪方面著手?

有資料的網友請提供我詳細網址尤佳,
謝謝...
感激不盡!

2007-02-13 17:14:5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謝謝saim的火速回答,可是能不能再給我一些比較建設性的回答?
因為我想明天跟他說清楚,
畢竟離2/15就不遠了...
我想知道我有哪些籌碼可以爭取...
而且我想知道我那幾天的年假是否可以有辦法支薪...
大家都是辛苦人...我的九天年假還有8100元的說...
請拜託給我一點建議,謝謝。

2007-02-13 17:23:07 · update #1

想請問一下,關於遣散費這個問題,
我適用嗎?

PS.老闆並不清楚我打算離職的事情...
我是臨時被告知可能到2/15
那我補休的天數是否可以折抵錢支領?
謝謝.........

2007-02-13 17:57:59 · update #2

我只待一個多月…
他就跟我說覺得我不適任
考慮讓我2/15做最後一天…
這樣我可以要求嗎?
我並沒有符合十二條的任一個項目…
我只是進去說我要用補休…
就這樣被告知= =

2007-02-13 18:29:20 · update #3

他是說我的工作能力不錯
可是態度不極積…
用這個原因…
我該怎麼爭取?

2007-02-13 18:30:37 · update #4

不好意思,bxco64,我就是不懂才上來問的。
那請問我如果要資遣費,
是可以依多少比例取得?
謝謝....

2007-02-13 20:00:17 · update #5

Ivan
我是跟他提請假的事情,
不是跟他提離職的事情。
請問資遣適用於哪些條件?
所以我現在可以跟他提勞退的部分嗎?謝謝。

2007-02-14 04:44:20 · update #6

3 個解答

我是正職員工,月薪27000元,
1/2到職,2/5領薪水的時候,卻少了一天的錢,
老闆娘跟我說因為我是1/2到職,所以1/1不支薪,
但1/1是國定假日,我覺得有點不合理...
答:雇主自到職日起開始支付工資合情合理,如果大大是12/31到職,1/1就必須給付工資

結果到職後才發現,
他們試用期沒有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勞退新制,
我想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答:不合法,依勞健保局的規定,雇主應自到職日起替到職員工投保勞健保,所以只要你哪一天到那家公司上班,公司就應該當日替你投保........你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保局及健保局申訴,依規定可向公司處以罰鍰,健保還可追溯自到職日起算...(勞保不能追溯,但如果有任何損害,仍可要求公司賠償)

另外,今天跟老闆談,(其實我也打算二月底做完閃人)
他說考慮讓我2/15離職,
但還在考慮中,不確定,
可是2/17就是過年了...
這樣代表我過年九天的錢就這樣飛了
答:因為大大已經意思表示要離職了,公司依大大的意思讓大大提早離職....要說公司不對..事實上很難界定......我建議大大先向公司表示願意再試試看...撐到過完年再表示要離職...到時公司就一定得付你過年九天的工資了....

2007-02-13 23:05:13 補充:
公司是突然告訴你~~開除你的嗎?
請大大先問清楚原因
如果是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的任一原因開除
就沒有資遣費
如果是依勞基法第十一條開除
就有資遣費

2007-02-13 23:07:12 補充: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007-02-13 23:07:26 補充: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007-02-13 23:15:09 補充:
沒有休完的特休,可要求公司依加班的計算方式折算加班費
另外,如果大大在這家公司任職滿一年以上
雇主要資遣大大,就必須在20天前預告
若未於20天前預告,就必須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2007-02-15 16:54:23 補充:
老闆說您不適任,就是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依法您就可向雇主要求資遣費(依第十六條)及預告期間工資(依第十七條)
現行資遣費計算方式是
滿一年給付半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依比例給付
大大只在職一個月~~就是半個月的12分之1

2007-02-15 16:55:56 補充: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7-02-15 16:56:34 補充: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2007-02-15 17:05:35 補充:
sorry!!再補充一點~~大大只在職一個月
雇主要依第十一條資遣,就沒有預告期間的問題了
也就是~~雇主可以不預告
但是還是可以領資遣費

2007-02-13 17:52: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loy Cheng 5 · 0 0


1.你的薪水一月份減少一天是合理的,畢竟你是1/2到職,
  薪水當然是從1/2起算,至於1/1你不是公司員工,何
  以要付你薪水?
2.依法應該有勞健保,但如果公司規模在五人以下,是不強制
  加保。
3.沒有提撥退休金不管新舊制都不合法。
4.這有點難搞,畢竟你先提離職(三個月以內不必給預告期)
  因此雇主也可以在你今天提,明天讓你走,至於你要求要到
  月底才想走,雇主就有權拒絕你,也就是雇主願不願意讓你
  做到月底,就是雇主的權力,可以要也可以不要。
  
5.對於雇主的違法部份大概只有提撥退休金部份。
  如果你用這點去申訴,頂多返還提撥的退休金一千多元而
  已。
6.你不適用資遣費,因為是你主動提出辭職。

7.老闆並不清楚我打算離職的事情...
  (你不是說跟老闆談了嗎?)
8.假如你是先跟老闆提(不管直接或間接),你不會有資遣費
  的。
  
9.假如是資遣,年資一年以上,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照
  比例算。
  

2007-02-13 21:26: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http://www.bola.taipei.gov.tw/online/online_1.asp
希望這勞資爭議仲裁流程圖對你會有幫助,一般而言,你先不要動聲色,最好是將資方所言之違反勞基法的詞句都錄音下來,甚至用手機將其畫面錄製存證,這樣他們會得到應有的逞罰,你也可以保障自己權益

2007-02-13 17:20: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lear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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