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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屬離職欠公司錢~主管需幫部屬代償嗎?
我們是做業務沒有底薪的公司~屬承攬契約~
公司規定部屬離職如果有欠公司錢~
需從主管薪水代償~
公司會幫忙依法律程序發存證信函給離職部屬追欠款~
等追回來再還給主管~
但如果追不回來或法院控訴費時三五年~
不但只能自認倒楣!
所以離職部屬大多數是不會乖乖還錢~
而且代償是從我們應領的薪水被迫代償的~
所以沒領到自己應領的薪水就很慘了~還得要繳所得稅!

真的是應該這樣嗎?
部屬離職欠公司錢~主管有幫部屬代償的義務嗎?
有人可以告訴我~這樣是對的嗎?
目前我卡很多錢在公司不能走~
而且公司除了這個自保規定不合理外~
其他福利都很好!
如果公司不能這樣的話~
我可以去哪申訴? 或依什麼條款跟公司談?

2007-02-12 08:16:5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如果我跟公司談是否就是撕破臉?
想拿回錢就要和公司談判~公司還能容我嗎?
所以我想問:
我和公司談判不管是否拿到錢~公司有沒有權利把我趕走?

目前還沒有找到更好的公司所以我還不能走!
謝謝!

2007-02-26 16:18:07 · update #1

David:
一.承攬契約內沒有提到”主管代償”
  但另有一本業務制度規定”由主管代償”那是不用簽名的!
二.公司沒有規定不能在別的公司工作,
  但只要在別的公司工作被捉到就迫離職!
三.雖是承攬契約,公司要求每天準時開早會都要到,
  還要簽沒到早會自願降階的文件才能繼續工作!
  這和我們一開始簽的承攬契約不同,事後被迫補簽的
  算數嗎?

2007-02-26 16:32:54 · update #2

5 個解答

一.您說您們是做業務沒有底薪的公司,屬承攬契約。因為有些公司會將勞動契約變成承攬契約,以規避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不過究竟屬於勞動契約或是承攬契約,應依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一般學理上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一) 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判決參照);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二.因為很多承攬契約有名無實,本質上仍屬於勞動契約,依然適用勞動基準法。如果您們與公司所訂契約,雖有承攬契約之名,但有勞動契約之實,該公司仍應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三.該公司為求自保,規定部屬離職如果有欠公司錢,需從主管工資(薪水)代償,公司會幫忙向離職部屬追回欠款再還給主管,按此為公司片面規定,部屬離職,欠公司錢,主管並無幫部屬代償的義務。即便勞工事先同意,但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強制規定,自始無效,自不得據此即認有拘束主管之效力。且部屬離職,如有欠公司款項,究與主管何干,主管有否過失,責任尚未釐清,猶有爭議之際,逕自扣取主管工資作為賠償費用,顯與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合,係屬違反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移送法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86年上易字第1900號參照)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因此,您可以將上述勞基法有關規定及法院判決意旨,先向公司請求返還所有被扣工資,該公司如置之不理或予以拒絕,再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
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服務中心☎:8590-2567總機:02-8590-2866 傳真:02-8590-2960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
各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六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

2007-02-27 10:31:17 補充:
一.從您先後的敘述,您和公司簽訂之所謂承攬契約,具有部分從屬性,例如:部屬欠款要求主管代償、被捉到就迫離職、沒到早會自願降階、從我們應領的薪水被迫代償...這些都是勞動契約才有的特質,實務上均從寬認定具有勞雇關係。
二.業務制度規定”由主管代償”不用簽名!如此則不是契約約定,而是公司片面所訂,更不具效力。
三.事後被迫補簽,沒到早會自願降階的文件,才能繼續工作!所簽內容如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如涉及降薪)者無效,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四.您和公司談判不管是否拿到錢,公司沒有權利把您趕走,因為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007-02-24 18:16: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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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02:18: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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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02:32: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既然你已經說明你跟公司是承攬契約.那也就是說.你跟公司是屬於所謂的包工作的一種.所以沒有勞 資關係.也相對的.不適用勞基法.不能拿勞基法.勞工局來談.
你們雙方已經有合意的契約在.就代表這私約是經由你們雙方同意的.所以你要履行契約書的內容.這無庸置疑.
公司這樣的契約.是為了保護不會讓外包的業務員給串聯吃了.

2007-02-17 10:54: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冤有頭、債有主,誰欠的錢當然是找誰囉,這樣於法無據的扣錢,在任何一個法令當中是不可能會有此一規定的,公司為避免自己權益受到損害,而轉為向主管求償,但切記,因你本身不是部屬的保證人,當然也沒有任何應代為賠償的理由。
我是建議你,先申訴至勞工局及勞檢處去,詳實告知你的情形,另外,撰寫一份存證信函告知資方已違法,倘若像你這麼說,那誰還敢當主管呢!

2007-02-14 07:28: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apao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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