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我是A案預售屋的承購戶,我已經完成初驗但尚未交屋(該案目前僅剩5戶未交屋),建商在召開該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可否不通知本人參加(當然沒有管理委員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否已權益(管理委員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受損要求補償?
PS:我已向建商反應,該公司回答為依公司規定辦理
2007-02-11 18:00: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童畫世界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1.因為建商不願本人擔任委員(公設之點交會被我依圖點交)
2.要量化權益受損將會是依件不易的事(是奇摩子的問題),有何好方法
3.消保官受不受理?
2007-02-12 17:08:06 · update #1
謝謝ctt大大解惑
再補充問題
我是該案預售屋的承購戶,是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8條之未登記區分所有權人?
2007-02-13 15:57:20 · update #2
謝謝ctt大大指正
再補充問題
可是在建商召開該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我尚未是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商是否須要通知預售屋的承購戶(指尚未交屋者)
因條文之涵義並未清楚指出
2007-02-15 07:00:53 · update #3
另亦有朋友說可以通知市政府建管局說明該會議無效?
2007-02-15 07:03:00 · update #4
建設公司在社區管理委員會未成立之前,為社區管理人,
亦即負有社區管理服務責任!!
如果管理人(建商)未通知您開會,導致您的權益受損?
當然可以提出告訴!
但,重點是:站在法律的立場上,您的損害狀況必須要量化,
也就是說:您到底損失多少?
法官總不能罰他跑三千公尺吧!
2007-02-13 10:42:01 補充:
其實~家是自己的!版主關心社區,是天經地義的事!
不過,您應該了解:
管理委員會是受住戶所託付、為社區服務,依法,委員負有履行承諾責任(不是義務)!!
所以,要是ctt的話,會用存證信函警告建商:
應做好建物相關點交、維護、修繕的工作;然後,說明點交的規則與重點(副本管理委員會)!
接下來,
再以書面方式向管理委員會聲明:如有任何點交事務,請提供相關資訊予本人!
2007-02-13 10:42:12 補充:
從此,您就可以直接參予這件事,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規則)、48條(罰則),約束管理委員會行為!
坦白說,您或許生氣;但在ctt看來:住戶監督委員會、修理奸商?
這是件輕鬆愉快、有權無責的事!您應該開心才是!
2007-02-13 22:37:48 補充:
辦好了房子過戶登記,你就是區分所有權人~
第28條提的,主要是規範建商必需在一定的條件成立時就必須開大會!跟你補充的問題沒關連性!!
2007-02-16 01:43:54 補充:
會議有效?無效?要看出席人數是否到達法定的門檻!
2007-02-12 01:11: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