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間小套房要賣~~
仲介跟我約定契約為6個月~~對嗎??是否期限太長..
還有仲介費賣方不是要給總價的4%嗎??--她跟我要求的費用超過4%...
還是又有不一樣的收費方式ㄋ...
這些是我不懂得地方,請各位幫幫忙
2007-02-10 02:15:27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有些仲介公司會主張銷售金額低於多少以下要跟屋主收取5%的服務報酬~而跟買方收取1%服務報酬~~重點是這不算違法~只是收取的服務報酬比例不像以往的慣例而已~前面有幾位網友的說法並不是正確的
這部分的服務報酬不依照慣例方式來向屋主請領~最主要是因為銷售的總價比較低~所以買方出價的價格空間比較少~若仲介把服務費拉高的話~往後價格談不下來之際!可以用服務費來換取(這是我認為唯一可以解釋的理由)
當然~
仲介提供的契約是這樣寫的~不是你一定就要照著配合
你可以主張只願支付4%服務費即可~請仲介業務回去與該公司店長討論願不願意承接你的委託~若是仲介也同意~可以在委託契約的特約事項註明服務報酬的幾付比例即可
不動產銷售委託書是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單方定立的!所以難免會保護他們的成分在裡面~消費者保護條例定立的審閱期就是避免內容過於偏袒仲介方~也是為何需要有契約審閱期要有最少三天的主要因素
買賣契約簽訂的時間期限是透過賣方與仲介達成協議而定的!絕對沒有一定只能簽三個月~或是一定只能簽多久~~簽三天也行
銷售期間長與短反應市場的狀況!
假設市場買氣很冷清~不拉長銷售期那就是降低銷售價格~看看屋主你想怎麼處理!不急賣就拉長銷售期~急賣就降低銷售期但必須把價格同時間也降低才行(總不能要賣的快~價格又要超行情~這是不合理的事情~鮮少有機會發生)
2007-02-11 04:57: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一般專任委托是以三個月為期,期滿可再續簽
有的專任委託會附加條款,若三個月委託期到期後,未續簽者,於委託結止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交屋(以地政事務所核發過戶後新的所有權狀當天為計日點算),則需付當初與仲介所簽的專委約定條款的仲介費約定%數給予該仲介,所以以已簽了一次三個月,需要等滿六個月,才能自行銷售交屋
仲介費有規定,(買+賣)不得超過買賣合約價的6%,至於比例可以自行調整,所以你簽專委,仲介費跟仲介談多少%,一般如果想賣得快,或賣得比較好的價錢,當然仲介抽的比例就高
2007-02-10 13:16: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老化的社會 7 · 0⤊ 0⤋
一、一般來說合約期限以三個月為主。
二、若房屋成交,屋主負擔的仲介服務費以「成交價」的4%為主(例:開價300萬,成交280萬,是付280萬的4%=11萬2千元)或是買、賣雙方合計的仲介服務費以不超過6%為原則。
2007-02-10 09:18: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維維 3 · 0⤊ 0⤋
妳好
我現任職仲介公司
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詢問喔
0922869324 林先生
這樣聽起來 這一位是不肖從業人員喔
2007-02-10 08:11: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揚 2 · 0⤊ 0⤋
麻煩可以告訴大家
你是簽哪一家房仲哪一家分店嗎
最好業務跟店長的姓名也讓我們尊敬尊敬
讓大家小心這種房子要賣半年
才有可能賣掉的仲介
雖說有房子成交時間不一定
但是一簽約就要賣半年的仲介
可能他這半年會努力專賣你這一間房子嗎
仲介那麼多
你偏偏找到一個這種所託非人的
請問你是簽專任約嗎
若是你期間若不想賣或是自有買方都不行
仲介費是你沒有注意
還是你的開價很高
所以幫你賺很多錢
若是如此你多給服務費也是應該
2007-02-10 05:14:3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翻滾吧 7 · 0⤊ 0⤋
找仲介賣喔
是你去找她ㄉ嗎??
還是她來找妳的 她來找妳的話 妳就直接跟他談%數 例如說你只願意付2%(成交價喔) 要強硬一點喔 要刁難她 她不要的話妳可以跟她說 不然找別家或者自己賣 跟她慢慢摩 因為差1%就差很多了 一般如果是她自己來找妳的話通常是比較會答應拉
至於契約的期限是最好不要打這麼ㄉ長 因為這樣妳等於是把她完完全全交給他了 她可以隨意亂搞 契約打短一點的話一方面讓他有壓力感 期限內賣不出去她就沒得賺 還要賠上這段時間的廣告費.人力..等等 其實一間好的房子 價格合理 格局環境都很好的話在前三個月內都會有人跟妳出價
至於在收費上的話一般仲介業是買2%賣4% 內政部規定的話是仲介業在佣收上不可以超過成交價格的6% 不過正如我剛剛跟你說的這是一個自由的市場 隨人喊的 只要不要超過內政部規定都不違法
附帶一提 她沒賣掉反而要收錢的話妳可以告她 還有仲介是一ㄍ非常要會畫虎爛的行業 呵呵'' 這句話沒有特地攻擊仲介業拉
2007-02-10 03:28:3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2 · 0⤊ 0⤋
內政部有規定一次最多只能簽三個月而已,六個月是不合規定的,還有買賣雙方最多只能拿百分之6,但是你有權利只給他百分之四哦!
要不然就給她吧!!
2007-02-10 02:21:2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耀元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