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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海砂屋,如果要解約時房貸提早清償所產生的解約金該由誰支付?另外買方所支付的裝潢費用是否可向賣方全額求償?

2007-02-10 18:00:1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1 個解答

首就消費者保護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海砂屋的買受人自可依規定向建設公司、營造廠求償;不過該法係自民國八十三年元月十三日正式生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祇能適用於民國八十三年元月十三日以後之交易。   其次,海砂屋成為買賣標的物,即具有「物的瑕疵」法律權利存在(參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倘出賣人或建設公司未事先向買受人言明,自應負起擔保之責。不過買受人向出賣人行此一權須注意應於「交易後六個月內」行使。   
但是,買受人若主張受損害,須負「舉證責任」,故應先請工研院進行檢驗究竟是不是海砂屋。倘若已確認是海砂屋時,則應尋覓該建設公司。」一旦確定建設公司之後,買受人宜先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進而向鄉鎮市調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解約時房貸提早清償所產生的解約金該由誰支付?另外買方所支付的裝潢費用是否可向賣方全額求償?

1.可以

2.以請求損害賠償(解約金/裝潢費用---單據證明)----民法

違約處罰:
(一)乙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其逾期交屋每逾一日按房地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與甲方。乙方不能履行契約經甲方催告滿九十日仍不能或拒不交付房地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
(二)甲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規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如逾期經乙方催告滿九十日仍不交付者,乙方得按已繳款項百分之五十再請求損害賠償,但以不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為限。如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扣除滯納金及違約金後退還已繳款項。
(三)交屋前甲方如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約規定不符,並經有關單位鑑定屬實者,乙方應負責予以改善或給予相當之補償。如((((結構安全發生問題))))),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賠償依第(一)款之規定。


ㄋ解一下你合約--

2007-02-10 19:21: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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