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7-11上大夜當天因家裡臨時有事我叫家人幫我請假一個月!~我跟店長說我要一個月後才能回去上班!~但是我想想我不好意思回去該公司上班了!~但是老闆說你回來我全部薪水發給你!~但是他說我這樣可以算無故離職!~我想是他答應給我請一個月的假我離職怎說我無故呢!~而且他說我這樣他可以不用發薪水給我!~如果要發薪水給我的話曠一天扣3天!~請這方面專長的大大幫我解答一下我該怎麼跟老闆談呢!~而且他強調曠職一天可扣3天最多扣9天這樣合乎勞基法嗎
2007-02-10 18:13:2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黃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9天的意思是老闆說曠1天扣3以當天曠職3天就是9天
2007-02-10 18:15:20 · update #1
大大你回答的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你的意思就是當天他不給我薪水就算我沒有再去那裡上班也要重我去工作的第一天算薪水到我曠職的前一天對吧!~也不可以多扣薪水是這樣子嗎
2007-02-11 10:28:42 · update #2
有關工資的爭議問題
可逕向您所在地的勞工保險局申請調解
剛剛稍微查了一下勞動基準法的內容
似乎沒看到有關曠職扣薪的相關規定
(也許是我眼殘???)
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調解應該是一個可行的方式
試試看吧
勞動基準法條文: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勞保局網站:www.bli.gov.tw
2007-02-10 18:27: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azzyWia 5 · 0⤊ 0⤋
1.依據民國七十五年的解釋令
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內政部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74)台內勞字第三一三二七五號函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
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2.因為勞基法沒有載明合法或不合法,一旦政府機關發佈行政命令,其效力就等於
法令,所以你老闆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3.另外你說得沒錯,你老闆同意你請假,故不能再以曠職來解釋。
2007-02-11 06:44: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