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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度的特休有7天.可是我預定在3月份辭職/
那我可以把我的特休7天全部用光ㄇ?
還是有特別的計算方式..?


我擔心我將假全部請光,公司會扣我錢之類的!!
因為我不是很懂特休到底和待在公司的期間長久會不會是有關聯的?

請有經驗或知道的人幫幫忙阿?

2007-02-02 04:20:1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心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特休的來源是因為勞工過去的工作年資所換來的, 目的是讓勞工再一段時間的工作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勞工的特休是依照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給予特休, 當然不會因為勞動契約中只而影響勞工權益, 所以你是有權在離職前休完特休的
勞委會過去也曾提出過行政解釋如下, 請參考
勞委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另外, 特休期間工資必須照給, 所以你不用擔心休特休會被扣薪, 如果雇主請你不要休特休而到公司辦理交接, 那麼無法休特休的那幾天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工資加倍發給

2007-02-02 04:41: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ellojackc 6 · 0 0

宜天芳 說的沒錯
要先了解貴公司大老闆的企圖.千萬別因只顧著自己要休完該休的特休.引來後續的勞資糾紛.
其實.您現在該考量兩方面.
1.要休滿特休.就延後到四月底.再離職.
但因您必須了解.您這份工作是特定性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因為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因您已經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若係不定期契約.則需要.離職前10日預先告知老闆.
所以.當您在農曆年後休滿特休.於四月初再提出要離職.對您本身該得之權益.才不致遭受刁難.
2.若您執意在三月份離職.
則您休滿特休的時間.距離離職的時間點太近.比較有機會讓貴公司的老闆找機會玩弄您該的之權益.
當然該得者.自然該得.但能免除不必要的麻煩.不就是您是先在知識+這裡提出來的用意嗎
**以上二點.提供您思量!

2007-02-02 04:54: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建議 閣下先詢問一下公司的作風.
有的離職員工本身有特休.公司會發獎金的.
但有的私下休了特休.卻被扣了薪水.
所以每家公司的作風不大一樣的. 閣下.
問問 你的上級長官咖實在唷~~~~~~~~

2007-02-02 04:29: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亦 天心 6 · 0 0

開版的版主你好~你要將今年的特休用完~是可以的~不會被扣薪水的~別擔心~
特休是要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的福利~
而且請特休假~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我不想上網找一大堆勞基法的文章~讓大家看的眼花撩亂~所以用比較簡單的方式回答~
希望能夠幫助你~你所需要的答案~謝謝~
我也是打算3月底~要離職的人~

2007-02-02 04:29: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嘉俊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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