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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甲)要出售自家土地,已與買家談妥,買家(乙)以定存尚未到期為由,只付訂金,但兩個星期後發現買家已將土地賣給第三人,從中賺了一筆差價,朋友的母親覺得很生氣,一方面土地根本還沒過戶,一方面他們完全被蒙在鼓裡,所以甲乙雙方約好要談
想請問乙這樣的買賣的程序是合法的嗎?雙方談判的時候,甲方可以提出漲價的要求嗎?

2007-01-28 11:14:5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秋天來囉 1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5 個解答

此案購買第三人稱丙
基本上如果乙方已經支付 所有購買金額 或已經將尾款存入
銀行 履約保證的狀況下 乙方算已經完成交易 如果土地交易
土地登記非乙方 為丙方 此行為無違法

但買家(乙)以定存尚未到期為由,只付訂金
但兩個星期後發現買家已將土地賣給第三人

乙方之行為套利 有可能觸犯 刑法詐欺背信罪

你們不用告他 只要讓丙方告它

方法如下
1假如 你們真是很不爽 就違約 拒絕過戶 損失訂金
但乙方 他可就慘喔 對方一定會告他

2當初定訂買賣契約時 是否有約定 過戶必須完成
日期 如無明確規定下 你們可以以任何藉口 拒絕
收尾款 技術性拒絕完成 過戶 迫使乙方與你們

2007-02-05 21:18:43 補充:
其實 對方只是鑽法律的漏洞
法律漏洞很多 他有他的方法
你也有你的方法 看你想如何玩

2007-02-01 20:37: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我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以下是我自己的想法..

妳朋友既然跟對方談好要交易了...
請問~~~人家買方是少給你們錢..還是怎樣!?
既然當初你們覺得以這價錢賣給對方OK
現在幹嘛反悔!?
說穿了只是眼紅別人以更高價賣出罷了..
不是嗎!?
人家賣人家的....其實~~~並沒有妨礙到你們的權益啊
不是嗎!?

2007-02-05 14:10: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y nickname 3 · 0 0

請注意:
本案有2個要點要注意之前樓上的有提到這裡把法條規定說明
第1妳的買賣土地契約基本上已經成立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甲,乙)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甲,乙)約定一方(甲)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乙),他方(乙)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二百四十八條 (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出賣人甲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物之出賣人(甲),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乙)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買受人乙之義務)
買受人(乙)對於出賣人(甲),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所以基本上買賣契約已經生效無疑問(除非有影響甲乙雙方買賣契約重大事由以致無法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如過戶稅務問題等等),只是甲乙雙方尚未履行各自義務,甲要負責將土地(所有權)過戶給乙的物權行為尚未履行,而乙要負責將剩餘價金交付給甲的債務未履行,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不動產買賣契約雖已生效但不動產尚未過戶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 (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條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生效要件為讓與合意與登記(即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
第2
乙與第3人訂立買賣契約是合法的乙可以出賣他人之物是合法的只是乙有可能有債務不履行的風險,甲除非解除契約或有約定附帶條件該土地不可轉賣第3人之約定否則就要依約履行責任

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2007-02-02 05:55: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生活不是粉快的豬 3 · 0 0

買賣房子可分為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是指買賣契約.
物權行為是指不動產過戶登記.
雖然乙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但是並不妨礙可以將房屋賣給別人.
但是如果到時候乙沒辦法將房屋過戶給第三人.
必須負債務不履賠償責任.
除非你是以情事變更為理由來做請求.
才有跟乙談判的籌碼!
甲沒有提出漲價的空間!

你可以按我的大頭貼.我在代書跟律師這邊上班.
想必這2樣你朋友都很需要.我們有免費諮詢.
可以來公司詳談.看要怎麼樣處理.捍衛權益!

2007-02-01 13:35: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莫 1 · 0 0

這是三角簽~~是絕對違法ㄉ~勸你找ㄍ懂法律ㄉㄑ告他

2007-01-28 16:27:38 補充:
當初簽約ㄉ代書?怎沒知會你?還是都一掛ㄉ.....
你還是快ㄑ市公所找法律諮詢專家(免費ㄉ)
因為ㄊ現在轉賣~權狀還是拿你ㄉ名子跟新買方直接過戶
她變成只從中賺取差價~而且省去2次買賣ㄉ過戶手續~契稅費用等
查到~會出事ㄉ

2007-01-28 11:23:0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ㄚ達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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