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只打電話到公司告訴接到電話的員工告知明天不來上班了,這樣有算是辭職嗎?老闆完全沒有接到電話或是口頭告之之下是不是算是曠職呢?
2007-01-24 05:41:3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當時打電話的時候非常瀟灑的說薪水我不要了,也說了不用叫老闆打電話給我,可是事後有點後悔,想要領回這幾天的薪水,這樣還可以領得到嗎??
2007-01-24 09:06:05 · update #1
1.你只打電話給同事,並沒有告訴雇主,我覺得不算意思表達到
了,就算你同事有轉達,雇主求證無門,也不能就相信你的同
事吧。
所以對雇主而言就保險的作法,是當你還在職,當連續三天未
到的時候,以連續曠職三天開除,依法也不用給資遣費。
2.一般來講是可以領得到,只是雇主可以主張是你不要的,就有
點像你送給公司,你送人的東西要再拿回來,除非他願意,不
然很難。
2007-01-24 20:34: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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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14:08: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從兩個方面看這件事
一. 從勞工的角度來說, 勞工自請離職的規定在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該規定中並未規定勞工必須以何種方式提出離職申請, 所以勞工的自請離職只要意思表達到了即可
二. 從公司的角度來說, 公司為了管理作業以及維持職場秩序, 會在工作規則或其他人事規章中規定離職手續辦理方式, 如果勞工不告而別, 雇主當然也可以記他曠職, 連續曠職三日便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開除.
如果勞工真的要走了, 那麼雇主有沒有記他曠職, 有沒有在三日曠職後開除他, 這對離職勞工而言都沒有什麼影響, 唯一可能的影響是, 倘若離職勞工回公司要求發給服務證明, 雇主可能在服務證明上列出這名勞工是被開除的. 這對勞工當然有影響.
所以勞工若要離職, 最好能依公司規定辦理, 台灣很小, 再度相見的機會很大
2007-01-24 21:36:27 補充:
你做到哪一天, 雇主就應該發薪資到那一天
所以你有權利請求雇主發給工資
2007-01-25 15:27:46 補充:
感謝Ivan網友, 讓我再對意思表示做說明
匿名在文中提到"老闆完全沒有接到電話或是口頭告之", 不知道是指匿名自己沒跟老闆提出, 還是接電話的同是沒跟老闆提出?
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所以就算是沒有親自向老闆提出, 只要同是接到電話後有將此內容傳達即可, 至於是否傳達給老闆本人, 那就不一定了, 只要是傳達給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即可
而雇主的定義應依照勞基法第二條第二款," 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2007-01-25 15:32:45 補充:
補充民法第九十五條
表意人應為欲離職之勞工, 而"相對人"依照勞基法所規範的勞雇關係而言, 其權利義務主體為雇主與勞工, 所以應為雇主
2007-01-24 06:57: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Hellojackc 6 · 0⤊ 0⤋
離職手續未完成都算是曠職 只打電話到公司此舉非常不好除了營響該公司其它員工運作,也使自己留下不好的映像,再說如果你下一個應甄的上司和你原來公司主管認識不就喪失工作機會謝謝
2007-01-24 06:06:0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羽璇 2 · 0⤊ 0⤋
我也是這樣~結果領到薪水時.薪資條上有一條寫"未辦交接"手續,就以矌職論了,被扣了一千五。我現在的公司也是這樣,如果你只是口頭上說離職,但未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就會以矌職論了!而且~你確定那位同仁會幫你轉達嗎?小心薪水都領不到哦!
2007-01-24 05:51: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FK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