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被老闆告知須離職,會有資遣費嗎?!
如上,好想知道答案~~
需要專業人士的回答,謝謝大家!!
2007-01-23 11:54: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linda6345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企業在試用期間要求員工離職,究竟該不該發給資遣費?試用期的薪水真的應該要比正式員工少嗎?這些問題目前仍有爭議。行政院勞委會表示,試用期間仍應發給資遣費,同時應比照正式員工給予應有的福利,但法院可不這麼認為。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內容,其實並沒有提到「試用期」三個字,原本法案內有著「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也在民國八十六年法案修正時被刪除,也就是自民國八十六年起,「試用期」就成為沒有明文法律規定的灰色地帶。
勞委會則表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這種說法,其實間接承認「試用期」的存在,但勞委會還是認為,試用期間企業若以「員工不適任」為由要求員工離職,仍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預告並發給資遣費。
不過,多數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是不會給資遣費的,因為站在企業的立場,試用期的用意在於了解員工是否適任,只要沒有正式聘書,企業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雇聘的關係,多數法院的判決意見也傾向這個立場。基本上,多數判決是將「試用期」看成勞雇雙方相互熟悉、適應的過程,彼此都有自由決定終止契約的空間,因此,於試用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不需給付員工資遣費。
法院和勞委會不同調,那該怎麼辦?要避免類似上述的爭議,最好是在聘雇關係開始時,員工即主動向公司問清楚試用期限、評估標準、試用期間是否會彈性延長等問題。此外,試用期內,員工既然已經在為公司提供勞務,公司還是必須遵守各種勞動法令規範,比如為員工加保勞健保、請假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工作場所安全措施亦不可以打折等。
事實上,許多上班族在找工作時往往只在意成為正式員工的勞動條件,忽略試用期的規定;等工作一陣子,才發現權益被打了折扣,甚至公司對於試用期何時結束的規定並不明確,這全是因為當初沒問清楚而「自失立場」。永然法律事務所建議,上班族在接受工作前,最好主動問清楚試用期間的條件,才可以避免將來發生「認知差距」,蒙受損失;但有多少上班族真的敢開口向老闆詢問自己的權利?就看新鮮人的勇氣與企業的肚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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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參考資料 me+http://www.bli.gov.tw/
2007-01-23 11:55: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一天到晚游泳的魚 4 · 0⤊ 0⤋
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時,已將試用期相關規定刪除。
2、「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以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3、所以試用期間,被老闆告知須離職,公司必須給予資遣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86)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二、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2007-01-23 15:32: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你問的是試用
試用的意思就是 如果公司覺得你工作上OK
試用完就是正式職員
但 現在因為不適任 公司要你自己回家看著辦
就表示你無法當那家公司的正式職員
道理再明白不過 你應該能了解我的意思
資遣費只針對正式的員工吧
就算是正式員工老闆如果不想給錢
還是會想辦法讓你知難而退
想領資遣費談何容易
那些大同公司被裁員的老員工就是想領領不到
你就不要想太多了
2007-01-23 12:00: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