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將近30年的舊公寓,
幾年前曾有建商來談改建的計畫,
後來因為有住戶反對而作罷,
想問,在台北市有沒有法規規定幾年以上的舊房子要改建?
因為剛剛找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法規只提到如舊房子改建有鼓勵金,
我想更明確知道這方面的知識,謝謝!
2007-01-22 09:14: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子穎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沒有因年限強迫規定改建
只有在建築物無法住人 像是結構有問題 這種的 才會叫你改建
法規沒規定
你是想了解整建維護還是都市更新?
二者不太一樣
2007-01-24 00:10:08 補充:
目前都市更新還是屬於鼓勵的性質,因此沒有強迫。但是如果民眾有意願自辦都市更新,可分別自行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是如果已經在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在自行申請劃定的部份,有檢討建築物指標,如建築物年期、建築物耐震標準、建築物是否設有法定停車位與電梯、建築物結構情況等。
已在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就不需要對建築物指標進行檢討
2007-01-23 11:01: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華西街 都更顧問 5 · 0⤊ 0⤋
改建的話 通常的情況是 建物的使用期限超過其規定 並有危樓存在的因素 以建材來分 加強磚造為40年 鋼筋水泥為50年 鋼骨鋼筋混泥土 有70年的(甚至到100年都有) SO 以上資料可以參考參考 通常是沒有硬性規定改建啦 但是有變相性的做法 ( 但不建議在此公佈 可以寄EMAIL給我在告訴你 )
2007-01-22 14:06: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疸,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因此,所謂的“都市更新”,其實並不只是單棟的建築物更新,而是週邊的整體大環境的更新,與你想要知道的“屋齡”並無直接關係;也就是說,即使你這棟建築物已經四十年了,但週邊並沒有重大建設或是並沒有公共安全的考量,是不太會列入更新的。有問題歡迎寄信來討論。
2007-01-22 18:23:10 補充:
對了,即使有達到都市更新的條件,只要不是建築物有公共危險的疑慮,其中有任何一戶住戶反對都是不行的喔~~一定要全體住戶同意的!!
2007-01-22 13:21: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4 · 0⤊ 0⤋